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3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邓胜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农村建设用地为振兴乡村经济提供基础性支撑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增加农村建设用地为振兴乡村经济提供基础性支撑的建议,我厅十分赞同。
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部署,积极盘活乡村资源,保障乡村振兴用地,近年来出台了点状供地、设施农业用地等支持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系列政策,开展了拆旧复垦、垦造水田等在全国具有示范性的工作,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方案》,我省结合广东实际,按照应划尽划、预留足够发展空间的原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科学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7月,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启动部署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衔接我省“双评价”成果、各类最新调查数据等,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四轮次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和诉求,也多次与清远市对接,对地市上报的农村宅基地、现状建设用地、村庄规划用地等人类活动类型进行了分类处理,并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相衔接,合理解决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经统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为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主要涵盖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目前,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已正式上报国家审定。
二、关于保障乡村地区发展和振兴空间的支持政策
(一)全力保障农村村民合理住宅建设需求。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保障农村村民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出台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92号),明确对全省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民住房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直接由省统筹保障。2020年我省农民住房项目合计使用省指标1383亩。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订了《广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粤自然资发〔2020〕29号),落实自然资源部单列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并做到应保尽保的有关要求。2021年,我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报送2021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需求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118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摸清了2021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求。此外,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实施《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依法规范审批管理流程。在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4号)又提出“规划通则”的管理措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需求。
(二)强化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用地和规划支撑。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部署,从用地、规划等方面全力保障各项措施落地。一是保障乡村地区建设合理需求。对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在新编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需求。二是保障乡村地区用地指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提出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农民住房、精准扶贫、环保设施等可使用省指标,专项预留0.6万亩计划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三是深化规划用地改革。按照“谁预留、谁审批”的原则,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审批权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印发《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提出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鼓励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探索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合并办理,统一核发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三)创新乡村振兴产业用地政策。一是制定印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2019〕1号)和《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粤自然资规〔2019〕10号),提出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允许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仓储和物流等设施,发展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以及非营利性养老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二是出台《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明确实施点状供地的范围,通过规划、用地、供地、登记、监管等项目用地全流程的制度创新,切实加强乡村产业用地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用好乡村土地管理和乡村振兴系列支持政策,按照“按需定供、应保尽保”要求,全力保障乡村振兴建设的用地需求。深化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从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登记发证等方面优化审批管理,指导地方自然资源部门简化规划审查条件,提高审批效率。指导各地用好用活用足拆旧复垦、垦造水田、点状供地、旧村改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灾防治等政策红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拓宽存量农村建设用地利用途径,提高对乡村振兴的空间响应能力,为乡村筹资金、腾空间、添美景,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