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姚远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省级层面的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出台文件对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作出原则性规定
为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近年来我省已出台文件对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作出原则性规定。例如,印发《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工信园区〔2020〕83号),支持各地在园区内科学规划新型产业用地(M0),珠三角地区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30%;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粤自然资发〔2021〕3号)、《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等事项提供政策支持。总的来说,省的文件已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M0)的主要政策要求,为全省新型产业用地(M0)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的实施细则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省级层面不宜“一刀切”进行细化规定。各地可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土地资源条件,对实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可结合省的政策要求和本地工业用地管理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布局、供应计划、供应方式、地价计收、自持比例、供后监管、二次转让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确保该政策有效落地。
下一步,我厅将密切跟踪各地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实施情况,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指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规范管理;同时,省级层面将研究制定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新型产业用地(M0)涉及土地出让、产权分割、抵押、地价补缴等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推动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更加规范运行。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姚三军,020-87018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