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787号提案答复的函
甄瑞权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政策落实的提案》(第20210787号)收悉。经综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以下简称“新实体经济十条”),规范我省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我们从省级层面出台政策,全面落实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厅于2019年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允许制造业企业对其已确权登记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登记
《通知》第一点明确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该《通知》提及的分割即保持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制造业企业对其享有产权的工业物业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并按照《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办理变更(分割)、转让(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同时,《通知》第六条明确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除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变更(分割)、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外,还可以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限定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最小单元为幢、层
《通知》第一条明确了“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规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同时,《通知》第七条规定了“各地应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层是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最小单位。
此外,《通知》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因此,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对工业物业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只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三、明确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配套用房不得单独分割
《通知》第七条规定了“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也就是说,单独就工业物业建筑区内配套用房申请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配套用房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需按照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厂房、仓储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并以幢、层为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
四、确定工业物业产权分割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通知》第三条提出了工业物业产权可进行分割、分割转让的基本条件,即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同时,《通知》第四条也明确了制造业企业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变更(分割)、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由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分割的意见。
综上所述,《通知》对工业物业产权的界定、高标准厂房的界定、分割转让主体资格限定、办理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小分割单元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地方积极出台指引落实落细省级政策
考虑到我省各地情况不尽相同,省级层面出台的政策主要是提出原则性、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具体落实需由属地政府部门负责。因此,《通知》也专门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据了解,我省江门、惠州等地均已出台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登记的实施细则。江门市于2019年9月印发了《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并于2021年1月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江门市明确规定了项目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工业物业分割登记前,应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房屋测绘,并制定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方案应明确项目的共有部分和分割、转让的范围及比例;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须对工业物业分割提出意见。目前,江门市自然资源部门正在根据最新印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自2019年至今,江门市区已办理多宗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登记业务。惠州市于2020年1月出台了《惠州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该文件在省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并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相关要求,为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清晰指引。
下一步,我厅将加大工作力度,继续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省级政策切实落地实施,为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斯文,8701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