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50、20210699号提案答复的函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韩学智委员:
《关于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提案》(第 20210350 号)、《关于加快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提案》 (第 20210699 号)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 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等单位 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省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的探索实践起步较早。 早在 2001 年,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我省在佛山市顺德区开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2003 年在全省全面铺开试点; 2005 年 6 月,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粤府令第 100 号,以下简称“100 号令”),常态化、制度化推进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2015 年,佛山市南海区被确定为 全国 33 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为国家修订《土地 管理法》、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贡献了“广东经验”。 多年来,我省在培育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B 类)如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保障、推进集体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完善土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和农村产权 交易服务平台、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规范、健 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为更多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我省也针对入市 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完善入市模式、加大金融支持、优化 利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为下一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 策提供了支撑。
一、关于由镇级统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按照《土地管理法》、我省 100 号令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 理的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 入市的实施主体。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量大分散、入市效益 不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力不强等问题,我省已开展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入市的相关探索,如佛山市南海区探索建立集 体土地整备制度,通过成立区、镇集体土地整备中心,配置专门 工作人员,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托管方式将符 合入市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整合,以备统一招商入 市;在我厅起草并已报请省政府审议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草 案送审稿)》中,也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土地储 备机构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交易等工 作,为统一集中入市创造有利条件。因此,第 20210350 号提案 提出统筹组建镇级集体资产联营公司(或土地股份合作社),将 镇域内各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并委托联营公司集中入市的建议,符合实际需求且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实践中,如何 合理确定各村在联营公司中的股权占比,既充分体现各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在面积、区位、规划用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 面的差异,又有效发挥联营公司调节收益分配的作用,在操作上 尚存在较多难点。
二、关于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我省 100 号令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定义、程 序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09 年,我省出台《关于加强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 号),进一步细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要求, 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概念、原则、抵押 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核查事项、抵押登记、处分方式等内容。 在省的政策框架下,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 部门等单位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以佛山市为例,截 至 2020 年末,该市金融机构发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抵押贷款余额 5.51 亿元,发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金收 益权质押贷款余额 7.55 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本地区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流转。
三、关于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式
我省100号令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如何在国家与 集体之间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作出了总体安排。关于 入市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分配,100 号令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 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从 实践来看,目前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尚未覆盖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土地的税费水平不高。一些地方结合实际采取了征 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做法,但相对于其他省份,征收比例较 低,如佛山市南海区按照交易类型、土地用途等差别化征收土地 增值收益调节金,其中,出让土地按合同价款的 10-15%征收(城 市更新、综合整治项目为 5-10%),转让土地按合同价款的 2.5-3.5%征收;佛山市顺德区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流转 时,由土地所有者按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 10%一次性缴纳流 转收益金,再次流转按增值部分的 20%缴纳增值费。总体来看, 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中地方政府分享的比例较低, 大部分入市收益归属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的收益分配,100 号令要求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 产统一管理,并将一部分收益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从实践来看, 部分村集体将剩余部分用于投资经营、集体公益事业或按照股权 比例直接分配给村民,兼顾了村民的短期利益需求和长远发展需 要,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四、关于建立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 门职责,需要形成合力、统筹推进。近年来,我省相关部门已采 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消除城乡差异,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效提升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如,大力推动城乡 居保扩面征收,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养老保障水 平;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持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构建政府 主导的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 力;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现医保公共服务均等 化,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支持农民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等。
关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 障问题,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未改变其土地所有权性 质,只是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 交由市场主体使用,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将自动回归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因此不同于政府征收土地,村民未“失去土地”,故我省没 有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但我省也充分虑了入市收益对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积极作 用,如,100 号令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 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 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省政府 100 号令基础 上,结合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等重大战略要求,充分吸收第 20210350、20210699 号提案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稳妥有序推 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实施主体、入市模式、收益分配、抵押融资等方面操作细则;同时,以 城乡土地要素均等化配置为基础,发挥多部门合力,继续大力推 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均等化,助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 年 6 月 8 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 卓,020-3880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