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1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07-28 10:06:14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函〔2020〕366号 【字体: 【打印】

省九三学社: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建立郊野公园体系,推动珠三角区域生态修复的提案》(第20200212号)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简称《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我省经过60多年的努力,已建立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然保护地体系由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构成,其中自然公园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等类型。

  二、根据《港澳大百科全书》(1993年版),郊野公园定义为:“一般系指远离市中心区的郊野山林绿化地带,开辟郊野公园之目的是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回归和欣赏大自然的广阔天地和游玩的好去处。”参照国内外郊野公园建设理论和实践,郊野公园的基本功能有:自然游憩功能、生态与资源保护功能、科普教育功能、边线功能(城市边界带,在抑制城市边界扩展方面有积极作用,避免城市商业和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无序扩张),其基本功能与当前自然保护地中的自然公园高度契合,可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自然公园统筹管理,是未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很好补充。

  三、有关法规规章和资金补助事项。一是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我省可借鉴省外和港澳地区的建设管理经验,抓紧研究出台省有关郊野公园保护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从政策、技术上加以指导,推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建设力度。二是由于郊野公园建设为地方事权,珠三角区域相关资金由各地政府予以保障,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投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用于解决我省发展不均衡问题。

  四、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指导意见》,在省域范围内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同时对受损的生态系统、生物资源、景观实施生态修复,以确保我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切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珠三角区域生态修复,保护郊野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地域性景观,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18日

(联系人:陈海生,联系电话:8170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