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6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李锐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法》执行细则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违法案件执行中关于退还、没收、拆除的做法
(一)退还土地方面。《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退还”没有细化的操作规定,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普遍通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单独下达《责令退还土地通知书》的形式,要求违法用地当事人及时清场撤离、停止非法侵占土地行为,确保权利人正常利用土地权利不受妨碍。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作出处罚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了上述做法外,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如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着提高执法效率、消除违法状态的原则,联合乡、镇政府进行共同执法,由乡、镇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三)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方面。目前,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主要是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也可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将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没收后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违法用地上新建建(构)筑物的处置工作,我厅已联合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建立了联络机制,提高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退还、没收、拆除的执行率。另外,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具体的操作办法。如深圳市出台了《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广州市白云区出台了《关于做好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没收处置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
二、积极启动立法调研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也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我厅已制定了《省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方案,并正针对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执行中有关土地退还、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没收等问题广泛开展调研,积极听取意见建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结合实践,在全省推广深圳、广州等地做法,着力破解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问题。同时,在《省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将积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争取在修订中进一步细化有关执行要求,也请您在修订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燕军,020-8701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