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2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6-18 09:56:17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梁姚顺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监管、完善合理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江门市人民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06年,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2010和2016年,原省国土资源厅对《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进行了两次修订调整,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明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要求,并要求区片综合地价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为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我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粤自然资函〔2020〕51号),部署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并要求同步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2月14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江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实施方案》(江自然资〔2020〕99 号),有序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同步组织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目前,我厅已对江门市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出具省级平衡意见,待江门市修改后可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完善后上报我厅审核、省政府审批。为妥善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的过渡期用地报批工作,我省允许按原有标准继续开展用地报批工作,报批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签订协议,承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征收范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符合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方可依法实施征收。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相关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我厅还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配套文件,目前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未出台前,江门市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实行征地预公告制度和落实征地听证工作:一是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规定,江门市要在征地报批前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二是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规定,江门市要求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前联合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告知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申请听证的,必须按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意见;被征地单位不申请听证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出具放弃听证的证明,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采取多元安置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我省和江门市致力于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径,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目前,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除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货币补偿款外,还采取留用地、社保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是全面推行留用地安置。2011年,江门市制定了《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1〕5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征地时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另行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同时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留用地确实难以选址或村集体自愿选择折算成货币的,还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2018年,为加强留用地统筹和管理工作,江门市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江府办〔2018〕36号),明确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确保征地留用地及时落实到位。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二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007年12月,原省劳动保障厅、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明确从2008年3月1日起,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必须附上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审核意见书,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否则不予受理报批。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号),规范保障人数、社保资金计提问题。江门市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到位,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快制定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江门市修改完善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并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修改完善后上报我厅审核、省政府审批,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同时,指导江门市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加强征地工作管理和监管。加强对江门市征收土地补偿工作的监管力度,要求江门市严格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江门市在征地的实施过程中征地程序规范、补偿及安置落实到位,杜绝违法违规征地行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