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2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6-09 09:29:06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张正芬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养殖用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和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1.加强规划引导,促进合理布局。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指导市县统筹和综合平衡农业设施建设等领域的空间需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推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加快推动生猪养殖“四个转型”,科学规划养殖用地,保障产业发展空间。2019年9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6号),要求各地放松用途管制、放开选址限制、放宽面积限制、简化手续办理,并明确“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前提下,生猪养殖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2019年10月印发《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通知》,排查存在的问题并立行立改,严格依法依规调整禁养区范围。2020年2月,我厅对生态控制线、自然保护地、公益林、林业生态保护线、生态严格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等控制线(区)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的关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提出了对部分控制线予以取消或加强衔接的分类处理意见建议,兼顾了畜牧业设施农业用地空间。

  2.简化用地手续,加快用地取得。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任务部署,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6号),明确要求简化生猪养殖用地手续和用地备案程序。养殖户、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生产用地,备案手续可边用边办。用地主体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15亩以内)代替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要求乡镇政府应在签订协议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收到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用地主体可视为备案通过。2020年1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方案》,对申请符合使用林地政策的生猪养殖项目,按照“特事特办、要事快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快办理;对占用宜林地建设养猪场,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占用林地定额,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将包括养殖项目在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省级审核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减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环节。2020年3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3.加大政策支持,助推乡村振兴。2019年10月我厅印发《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粤自然资函〔2019〕2025号),进一步明晰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规定,保障养殖圈舍、场区道路、绿化隔离带、废弃物处理、饲料存储、必要的管理用房等合理用地需求。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2019〕7号),对现代生猪养殖等乡村产业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合实际需求纳入点状供地项目统筹安排。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生猪养殖等现代涉农重点项目,确保生猪养殖用地能够多渠道取得。

  (二)贯彻落实国家新政策新要求,研究制定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1.做好政策过渡期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服务工作。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为落实国家新政策要求,规范政策过渡期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管理工作,我厅于2020年3月23日印发《关于做好政策过渡期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381号),明确停止省级备案审核,由村集体或用地主体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在省级设施农业用地新政策正式印发实施前,各地可参照原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的用地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2.研究制定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到设施农业项目现场实地察看座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书面调研,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和社会公众意见,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拟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扩大用地规模,简化用地程序和土地恢复要求,降低用地成本,不再要求必须采用土地复垦方式落实土地恢复,明确由乡镇政府综合考虑当地补充开发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并将恢复费用及违约责任载入用地协议。探索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

  二、关于取消或减免占用林地等相关收费问题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我省《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规定执行,并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地类、森林类别、项目类型等因素,划分为三个档次(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根据粤财农〔2017〕54号文规定,我省已对包括清远在内的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市按国家规定下限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厅拟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尽快将《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送省司法厅进行合规性审查,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同时,加快完善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探索建立省、市、县、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做好生猪等养殖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附件: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 6月9 日

(联系人及电话:仇玉宽,020-38818937)


附件下载: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一览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