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4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6-09 09:25:23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余益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敦促地方政府部门切实贯彻执行生猪养殖业设施农用地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加大生猪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于2019年9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6号),进一步放开选址和面积限制,简化用地手续办理,明确养殖户、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生产用地,备案手续可边用边办。用地主体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15亩以内)代替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应在签订协议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收到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用地主体可视为备案通过。2019年10月印发《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粤自然资函〔2019〕2025号),进一步明晰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规定,保障养殖圈舍、场区道路、绿化隔离带、废弃物处理、饲料存储、必要的管理用房等合理用地需求。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2019〕7号),对现代生猪养殖等乡村产业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合实际需求纳入点状供地项目统筹安排。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生猪养殖等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二)研究制定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我厅于2020年3月印发《关于做好政策过渡期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381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应由村集体或用地主体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停止省级备案审核。研究起草《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拟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扩大用地规模,简化用地程序和土地恢复要求,不再要求必须通过土地复垦方式落实土地恢复,并明确由乡镇政府综合考虑当地补充开发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

  二、关于土地复垦相关事项

  根据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不再硬性要求采取土地复垦方式。我厅研究起草的《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拟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由用地主体自行恢复或由政府组织采用土地复垦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进行土地恢复;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引导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的,可按省有关规定形成补充耕地指标;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恢复费用核定责任,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载入用地协议并监督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尽快将《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送省司法厅进行合规性审查,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加快完善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探索建立省、市、县、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 6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仇玉宽,020-38818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