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8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姚远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办理设施农用地收费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
我厅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于2019年9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6号),进一步放开选址和面积限制,简化用地手续办理程序,明确养殖户、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生产用地,备案手续可边用边办。用地主体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15亩以内)代替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应在签订协议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收到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用地主体可视为备案通过。2019年10月印发《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粤自然资函〔2019〕2025号),进一步明晰设施农业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规定,保障养殖圈舍、场区道路、绿化隔离带、废弃物处理、饲料存储、必要的管理用房等合理用地需求。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2019〕7号),对设施农业等乡村产业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合实际需求纳入点状供地项目统筹安排。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设施农业等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二)落实国家新政策新要求,研究制定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我厅于2020年3月印发《关于做好政策过渡期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381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由村集体或用地主体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停止省级备案审核。研究起草《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拟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扩大用地规模,简化用地程序和土地恢复要求,不再要求必须通过土地复垦方式落实土地恢复,并明确由乡镇政府综合考虑当地补充开发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关于取消或降低占用林地及土地复垦等费用问题
(一)关于降低林地收费标准的问题。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我省《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规定执行,并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地类、森林类别、项目类型等因素,划分为三个档次(征收标准详见附表),由用地单位缴交。根据粤财农〔2017〕54号文件规定,我省已对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市按国家规定下限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目前无法进一步降低征收标准。
(二)关于取消土地复垦保证金的问题。根据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不再硬性要求采取土地复垦方式。我厅研究起草的《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拟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由用地主体自行恢复或由政府组织采用土地复垦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进行土地恢复;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引导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的,可按省有关规定形成补充耕地指标;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恢复费用核定责任,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载入用地协议并监督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尽快将《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送省司法厅进行合规性审查,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加快完善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探索建立省、市、县、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附件: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仇玉宽,联系电话:020-38818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