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30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9-07-05 17:03:27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函〔2019〕1898号 【字体: 【打印】

民盟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提案》20190304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加强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事关我省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2017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工作方案》。20191月,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多次实地调研,充分咨询论证,听取专家、群众及地方政府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编制了《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于20195月经十三届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将把绿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认

真落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要求,实现绿色发展。

  一、关于组织领导

  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科学布局、保护优先、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为基本原则,对标国家公园建设理念和设立标准努力建设成为南岭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先行区,南岭多民族文化、生态文化传承区,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创新引领区,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体制创新、文化传承,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广东方案”。《实施方案》《总体规划》都强调加强组织领导,机构改革后,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都有调整,主要任务仍研究指导、协调和解决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确要组建相关机构时,按照规定程序专题报批,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整合相关机构和人员编制,探索建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解决“九龙治水”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碎片化”的弊端,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制。

  二、关于政策支持

  一)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实施方案》和《总体规划》要求全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牵头探索实行区内外差异化的地方政府考核机制,完善以绿色GDP为主导的地方政府年度考核指标,根据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占所辖行政区域面积权重,按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年度考核。对行政区全部或大部分纳入特别保护区的县(市)主要考核生态保护指标,不再简单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指标;对行政区部分纳入保护区的县(市)不考核或降低经济指标比例,提高生态保护指标考核比重。

  二)财政支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省财政正在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加大对包括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在内的生态发展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突出考虑财政困难程度、人口等因素,增强市县托底保障能力。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提升生态地区民生保障水平,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保护状况挂钩机制,示范和引导北部生态发展区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设立专项基金。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为规范政策性基金运作,按照省级政策性基金清理有关要求,目前只保留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创新创业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等4项基金,其中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包括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支持发展绿色农林渔业、农林渔业新业态新产业等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建议粤北地区相关地市结合当地经济与生态发展实际,利用好现有的省级政策性基金,有针对性的加强与相关基金受托机构对接,争取获得省级财政基金支持发展当地绿色产业。

  (四)特许经营机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都对特许经营机制做出详细表述,指出对不同功能分区实行差别化保护与管理策略,建立与保护区功能目标定位相符合的特许经营清单,健全特许监管机制,严格生态环境管控,确保特许经营合法合规进行。

  五)统筹发展。《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在编制阶段多次征求各专业专家和各职能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结合区域发展规划,预留发展空间。下一步,将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划定范围边界

  三、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实施方案》《总体规划》省财政将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逐步完善特别保护区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完善特别保护区内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水资源、农产品等多种生态要素为主体的专项生态补偿办法,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的激励与奖惩机制,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同时,鼓励省内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区、重点流域上下游地市间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构建上下游联防联动的流域上下游水环境治理机制。

  (二)提高公益林补偿资金标准。近年来,省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大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力度,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十三五”以来财政安排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约85亿元,将生态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提高至36/亩,将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补偿标准提高至近40/亩。但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目前省级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难以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补偿属于各级财政共担事项,建议市县也同时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包括本级新增财力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上级财力性补助在内的可支配财力,加大对生态公益林保护投入,提高补偿标准。

  )推行碳普惠制度。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发改规〔20171)确定的任务目标及相关要求,健全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制订《广东省碳普惠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碳普惠工作机制,在省内外持续推广碳普惠制的试点经验,引导控排企业、对口帮扶单位及社会公众购买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林业碳汇项目,从而让林业碳汇更好地服务于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四、关于妥善处理移民搬迁

  为保护好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施行“总量控制,自然减员,鼓励和引导自愿搬迁”的社区人口差异化管理方式。将开展专题研究,综合考虑保护区生态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长远需求,以明确安置模式与指引及明确安置选址范围为研究重点,针对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内居民提出安置地点的选址建议。同时通过研究在特别保护区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引导安置建设与整体生态保护相协调。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韶关、清远市制定易地搬迁安置方案,稳妥推进生态移民,保障原住民合法权益。省财政牵头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建立统一的生态移民财政补助和安置标准,以及移民安置用地、就业、技能培训等标准和政策,加大对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创新、金融服务、民生保障、移民搬迁安置等方面政策的支持力度,确保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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