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9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25 16:38:29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李建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社区共建共管共赢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民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探索生态保护新体制新模式,筑牢粤北生态屏障,2017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工作方案》。经多次实地调研,充分咨询论证,听取专家、群众及地方政府意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建设实施方案》(粤发改规划〔20197号)在此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编制了《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始终将社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设置专门章节阐述社区发展,统筹谋划人口管控、产业退出、民生保障、共建共管等事项,并认真贯彻《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的实施意见》,共同协商解决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关于社区人口管控措施

  根据总体规划,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施行总量控制,自然减员,鼓励和引导自愿搬迁的社区人口差异化管理方式。对于核心区人口,多措并举妥善安置,优先采用公益岗等安置方式,引导和鼓励生态修复区人口搬迁到适宜生产生活的地区。根据《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建设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韶关、清远市制定易地搬迁安置方案,稳妥推进生态移民,保障原住民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稳定。

  二、关于设施与产业退出

  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逐步搬离范围内不符合规划、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要求的小水电站、采矿采石场(点)、小型加工企业等。核心保护区全面停止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生活活动;生态修复区不再新增与生态修复无关的产业,对影响生态环境较严重的项目制定退出时间表生态利用区的产业类型要求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于不符合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限期整改或退出。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将牵头按照只减不增、只出不进、逐步清退的原则管控原有产业,统筹兼顾安全、生态、发电等多方面需求开展研究

  三、关于社区民生保障

  增加居民收入,保障社区民生。积极构建和完善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同时大力发挥山区生态优势,结合原住民生产生活区建设,在生态利用区探索农、林、旅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引入绿色产业企业在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落户投产。二是注重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协商,通过共同决策、共同保护来解决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并推广因地制宜的社区经济发展模式,让原住民切实享受到生态保护的成效,提升原住民支持建设生态特别保护区的积极性。

  四、关于结合乡村振兴开展建设工作

  建立多渠道、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统筹现有的乡村振兴战略、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育等专项资金,探索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新模式。在符合《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前提下可以结合乡村振兴开展乡村民宿旅游、游憩展示等活动,发展社区经济,改善社区民生。

  五、关于社区参与共建共管

  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社区居民、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等共同决策、共同保护,妥善处理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通过设置社区公益岗位增加社区居民收入采用定期和临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生产技能和文化素养制定乡规民约,引导发挥居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公众参与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和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社区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下一步,民政厅将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工作,发挥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共同参与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共建共管

  六、关于立法保障

  以《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为指导,衔接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结合实际,已启动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研究及制定工作,将社区共建共管纳入法制保障。下一步,将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加大力度推动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暨南岭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努力使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成为生态保护、永续利用和社区共管的样板。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