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625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正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养殖用地办证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的建议》(第1625号)收悉。经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清远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引导畜牧养殖业做大做强。
“十三五”时期是清远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清府办〔2017〕18号),指出全市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政策得到无缝衔接、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行政管理保障,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包括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农业社会组织培育、投
资鼓励优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利益保障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十三五”期间,农业生产向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给畜牧养殖企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清远市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禽畜养殖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畜禽生产行为,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向从业者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逐步实现畜禽养殖业的供给侧结构调整,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养殖业合理选址,实现畜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我省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林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引导养殖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林地的前提下健康发展,促进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一是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禁养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畜牧养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必须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三、优化设施农用地手续,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为登记表。
(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简化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号),我们简化设施农用地信息备案工作,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替代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在签订用地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备案。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实施主体可视为已同意备案。
(三)发展改革部门探索建立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
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清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已组织企业开展信用承诺的工作,目前共归集到各类信用承诺书2037份,已通过信用清远网站对外公示445份。下一步,将探索建立设施农业项目的信用监管机制。
(四)在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中指导畜牧养殖合理选址。
指导及督促地方政府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加快编制“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衔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结构功能属性进行系统评价,在一张图上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管控要求,帮助畜牧养殖项目更科学、合理、快捷的明确选址和具体建议条件。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在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设施农用地涉及各项审批事项的协调服务机制,推进并联审批,着力打造项目审批“高速公路”。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养殖用地附属设施农用地管理。据了解,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正计划修订相关文件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待国家文件印发后,我厅将积极组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印发我省设施农用地文件,合理定义设施农用地范围、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建立健全设施农用地管理体制机制等。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