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6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10 16:12:32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管制函〔2019〕1732号 【字体: 【打印】

李瑞清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国家高新区参考行政区域单独安排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家级高新区作为我省科技创新高地,在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对外合作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国家级高新区发展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国家级高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我厅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行业优势,积极保障落户国家级高新区产业、民生等项目建设,为国家级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一、积极做好国家级高新区用地保障工作

  2018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修订印发了《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8号),进一步明确了省市指标的分配流程和保障范围,即:对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及留用地、安置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住房,精准扶贫,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环保设施,非营利性体育、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养老、殡葬设施,劳教监狱等12类民生设施以及铁路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解决,不占用地方指标。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按《广东省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5号)有关规定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国家级高新区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予以返还。对国家级高新区引进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1号)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经省市确认完成供地手续的,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

  此外,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明确“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区),省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布局建设科学城。对科学城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的用地指标给予保障,其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切实保障土地供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适度倾斜”。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力保障了国家级高新区范围内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产业项目等建设用地需求。

  鉴于目前国家对各地市实行计划指标不饱和供应,我省近几年获得国家正式下达我省计划指标大幅减少,其中2018年国家下达我省用地计划指标较我省2016年可分配指标42万亩下降超过50%,较2017年国家下达我省用地计划指标25.36万亩下降近20%,在按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将各市指标分配下达地市外,其余指标将用于保障省级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预支指标,全省指标安排比较紧张,如此时再另行单独安排国家级高新区用地计划指标,不仅不符合我省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也将导致全省用地计划指标分解破碎化,不利于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使用,降低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效率。因此,不再另行单独安排国家级高新区用地计划指标。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国家正式下达我省2019年用地计划指标后,及时下达各地市各类用地计划指标。同时我厅将指导各地市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供地获取省奖励指标,并积极指导各地市优先将获得的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国家级高新区发展用地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