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2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冯伟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更好实施留用地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村集体及农民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留用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制定完善征地留用地安置政策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6月19日颁布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办法还对留用地的选址、补偿、办理和开发利用作出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留用地安置政策,着力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我厅又起草了《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6年4月28日印发实施。该意见围绕留用地安置具体要求、加强留用地报批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留用地开发建设、建立留用地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十二点工作意见,有效规范了留用地的安置报批工作,促进了留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促进留用地盘活利用
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新型农村社区,扩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我省积极指导各地开展盘活利用空闲留用地创新试点工作。一是指导广州、佛山、肇庆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依据村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盘活的空闲留用地和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开发租赁住房。目前该试点工作已进入中期评估阶段,2019年底将形成试点总结上报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是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提出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未承包到户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资产资源,发展物业置换租赁等项目。三是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改革工作安排》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研究起草《关于加快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意见》,拟在探索多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推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化利用、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加快盘活各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等方面,明确相应政策举措。
二、关于留用地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按我省现行政策,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二是从留用地安置比例来看,我省采取按实际征地面积10%至15%安排留用地的做法,相比其他实行留地安置的省份已高出不少(外省多数为5%-10%的比例),即便扣除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安置比例也高于多数省份。
(二)关于留用地选址困难问题。我厅在留用地选址布局上,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
(三)关于村集体无力开发空置留用地问题。近年来,省内部分市(县、区)已进行尝试,将无力开发的住宅用途的留用地由村集体提出申请,通过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方式推动留用地兑现,推进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关于更好的实施留用地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村集体及农民合法权益
(一)建立留用地台账并承诺兑现未落实的留用地
一是我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均对留用地台账做出了明确要求,如广州市在201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严格核定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指标,实行留用地指标台账管理。
二是根据《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第(五)条,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实施方案的,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征收土地时需要安排的留用地少于3亩,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后与其他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单独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单独办理留用地的报批手续或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
(二)关于允许留用地规划为住宅用地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留用地主要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原则上不能用作住宅开发。而且,留用地一般保留集体土地性质,除国家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外,尚不能用于建设租赁性住房。
(三)关于以物业置换形式兑现留用地
对于部分村集体留用地低效利用或空置闲置、无力开发的问题,各地市政府采取多种举措,探索多种留用地兑现形式,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明确留用地可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多种形式兑现,同时鼓励留用地置换物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置换物业的,由征地单位或属地区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物业置换方案,并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下一步,我厅将指导督促有关地市制定出台促进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政策文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