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94 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梁耀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闲置土地处置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广东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闲置土地处置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但对推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意义重大,您的建议对解决这一难题有借鉴作用。国家法律对闲置土地处置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原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4月28日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并于2012年5月22日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或其他处置方式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还对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该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认定、处置后,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避免因避拆迁安置、规划修改等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明确宗地交付标准,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对违反有关规定非“净地”出让的,应立即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土地管理形势的变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历史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处置缺乏法律依据、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难、无偿收回难落实和国有征地留用地按期开发利用难等。鉴于解决闲置土地处置中的问题,涉及法律的解释和部门规章的修改,属于国家事权,为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已于今年4月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联合调研组,对“毛地”出让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开展调研。我厅将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反映,并配合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等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