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第601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潘静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村道路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交通运输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根据《关于做好占有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和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但国家规定的“深度贫困地区”限于“三区”(即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区)、“三州”(即甘肃的临夏州、四川的凉山州和云南的怒江州),我省没有地区被列入深度贫困地区,因此难以通过将乡村道路纳入深度贫困地区的省级公路。
二、关于占水田补水田的问题。涉及占用水田的公路项目,可按照我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规定办理水田占补手续。其中,单独选址的公路项目占用水田所在市域内难以统筹落实挂钩垦造水田项目的,可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水田指标预购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196号)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预购正在实施尚未验收的垦造水田项目对应的水田指标,落实水田占补平衡。
三、关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4号),线状工程(包括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立项的公路、铁路、水利、管道运输、供电线路建设及其安置用地)项目用地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可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补建,因此无法避免占用高标准农田的乡村道路建议争取纳入市立项项目。
四、关于用地指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等基础设施、精准扶贫等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应保尽保,因此,乡村道路若属于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或者是精准扶贫项目,其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若不属于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或者是精准扶贫项目,则在省下达给地市的指标中安排。
五、关于优化项目用地预审流程。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不再对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因此,乡村道路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过程中,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先行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手续即可;若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批准建设用地,可不进行用地预审,优化审查流程和内容。
六、关于农村道路管理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36号)关于“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宽度小于8米的农村道路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政策措施。 目前,我省正在全面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已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开展2019-2020年“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建议地方综合考虑用地、环评等因素,在研究建设技术标准时,可控制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尽量不改变用地性质,以简化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