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9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吴木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广东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议收悉。天然矿泉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其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涉及多部门协同开展。经综合省农业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016年,《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送审稿已报国务院审查,《条例》关于地下水的定义为:“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我国现行涉及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其中,《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地表水体以及地
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主要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我省饮用天然矿泉水管理及相关工作情况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已经将天然矿泉水纳入地下水统一进行规划、利用、管理和保护,但并未规定必须对其单独划定保护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属于深层承压水,加强了浅层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其实也间接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深层地下水(含矿泉水)的保护。我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分布范围广、取水点分散。长期以来,我省在地下水保护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我省修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做了进一步完善。2015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和超采区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从严控制地下水开采;明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地下水功能区划等要求负责确定开采单位的开采限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水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加强地下水统一规划管理
为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遏制对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率先在全国批准实施《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是我省实行最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2011年,省政府批复实施《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地下水功能区水位、水质管理,遏制地下水超采,促进全省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述区划和规划为开展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治理修复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进一步保障全省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依法科学划分地下水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矿泉水采矿权矿区范围
按照职责分工,地下水功能区的划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天然矿泉水采矿权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根据《水法》有关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5〕386号)部署,依据水利部《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大纲》,省水利厅组织划分了我省地下水功能区。其中,一级功能区划分为开发区、保护区、保留区三类;二级功能区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分散式开发利用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水水源涵养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共8类。目前我省共划分236个地下水功能区。其中浅层地下水功能区228个,包括62个分散式开发利用区、1个生态脆弱区、31个地质灾害易发区、90个地下水水源涵养区、20个不宜开采区、13个储备区和11个应急水源区;深层地下水功能区8个,包括5个集中式供水水源区,1个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及2个地下水水源涵养区。针对每个功能区,明确了相应的水量、水位和水质保护目标。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我省就开展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5年,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完成了全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由省政府批复实施。目前,全省共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1140个,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共80个,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90个,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870个,饮用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9000平方公里,约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截至2016年底,8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除2个地市共3个水源因未规范设置或水源新划定暂未设置保护区标志外,其他19个地市共77个水源均已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64个水源完成了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占水源总数的80%。
另外,《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3727-2016)已经将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立与划分纳入勘查报告的编写内容,将保护区划分为Ⅰ、Ⅱ、Ⅲ级,明确了保护区范围、边界划定等的划分要求。天然矿泉水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是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天然矿泉水资源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确定的Ⅲ级保护区范围划定的,因此,依法登记的天然矿泉水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即为天然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区范围内水源的保护责任;从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考虑,采矿权人也具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矿区范围内水源的动力。
(四)高度重视地下水源保护工作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2015年12月,广东省政府印发实施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即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围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我省将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规划和计划保障、强力推进生活污染治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绿色畜牧业发展、深入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供水安全等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中,坚持一手抓规范整治,一手抓资源化利用,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积极指导地方对选址有特殊要求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省范围内的环保设施(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予以保障。
二是全力推动我省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有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截至2017年底,全省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704座(2598.98万吨/日)、污水管网55598公里;全省243个黑臭水体中有191个完成阶段整治、初见成效,累计消除比例78.6%,其中广州、深圳已全部完成初见成效,完成国家下达2017年度目标任务;全省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20座(89382吨/日)。
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多措并举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级财政近年来共投入资金11.5亿元,构建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组建技术创新团队,建立了90个畜禽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开展畜禽养殖环境控制关键技术、畜禽废弃物污染治理等技术研究与示范。印发了《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分工,明确属地管理责任,推动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清理整治方案,并完成了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省畜禽禁养区内22240个畜禽养殖场户已全部搬迁或关闭。
四是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推广农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创建了193家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将140家规模化养殖场纳入牲畜废弃物管理示范工程,累计建成集约型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1850多个,创新的高床发酵模式基本实现污水零排放,带动畜禽健康养殖和资源化利用。2017年减排COD2万吨,减排氨氮0.12万吨,项目区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环保意识显著提高,农村环境明显改善。
五是深入实施全国首创、亚洲地区最大规模的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项目于2014年启动,通过大力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民科学施肥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施肥结构和施肥方式得到优化,节肥技术模式初步形成,全省化肥零增长行动取得实效;按照“一构建三推进”要求,构建完善全省农作物病虫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农药科学使用,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目前环境友好型种植业示范项目已在全省10市的27个县展开,累计治理农田102.1万亩次,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减少33.6%,农药施用量减少29.4%,其中2017年全省化肥使用量增幅约为0.30%,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为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六是加强全省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省41个城市开展了供水水质督察,强化对供水水质的监督;落实供水水质主动公开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供水主管部门均已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本地供水水质情况。
(五)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我省大力加强地下水取水量监测及超采区地下水水位监测工作。一是开展地下水水位监测,已在全省建立了16个地下水监测区,监测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全省共有省级地下水监测井567个,涉及地级以上市15个。二是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除471个专用监测井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外,还借用50多口民用井开展了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三是依托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和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广东省部分)开展地下水在线监测。新建225个国家级地下水自动监测井,并升级改造90个人工监测井。
另外,根据《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3727-2016)的规定,矿泉水企业必须对天然矿泉水水源的泉(孔)进行动态监测,掌握天然矿泉水资源天然动态和开采动态变化规律。监测内容包括:水位(压力)、开采量(流量)、水温,监测频率应至少每月观测2~3次。已开采的矿泉水水源须按水源勘查阶段的各项要求连续监测,并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
(六)开展地下水安全风险评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我省自2012年起连续多年组织开展全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坚持循序渐进、重点突出、总体谋划、步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我省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为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之间将通力合作,积极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一)构建统一的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规划体系。指导地方政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落实《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结合天然矿泉水采矿权的有关情况,依法科学完善地下水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划分工作,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督促地下水开发利用主体依法承担水源地保护责任,多措并举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二)加快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进一步细化任务,重点完善污水管网,加快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认真做好“水十条”和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水十条”以及环保督察整改分工要求,严格履行部门职责,抓好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禁养区巡查。组织各地建立禁养区巡查机制,防治反潮复养,巩固禁养区清理整治成果。二是强化信息管理。督促指导各级农业和环保部门加强养殖场日常监督管理,细化和完善畜禽养殖场情况备案登记和规模养殖场环保设施备案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掌握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养殖场污染防治等情况。三是强化协同配合。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养殖环境污染监测,督促养殖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四)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围绕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推动市、县政府出台工作方案,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以县为单位整域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二是落实养殖主体责任。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落实“一场一策”,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问表,确保规模养殖场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三是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支持,争取设立省级畜牧大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扶持资金,整县推进扶持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中心等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四是抓示范推广。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技术研发,全面做好畜牧业技术升级、装备提升和范围覆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大力开展生态养殖新型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全面辐射带动全省深入推进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五是继续推进农药化肥零增长计划。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五)加强对天然矿泉水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严格落实天然矿泉水采矿权水源保护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推进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二是按照“双随机”原则,适时组织督导组对有关地市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三是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信息向社会公开。
(六)继续督促各地切实落实供水水质公开制度,确保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结合我省各市县供水片区,加强对水资源、供水厂的合理利用和集中管理。
(七)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参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一是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等多项行动,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二是强化风险防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督促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三是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实现水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应急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