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5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吴生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调剂用地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工作,会同省交通运输等部门通力协作、真抓实干,从规划调整、用地指标安排、加快用地报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全力加快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工作,为我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予以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规划保障。同时,根据我省印发的《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列入省、地级以上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专项规划中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项目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处理,其中对于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
二是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2018年2月份我厅修订并印发了《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计划指标由省负责管理。各地报批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及其留用地、安置地,农民住房,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保障性安居工程、精准扶贫、环保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以及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时,可使用省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设施计划指标。
三是在水田占补上给予优先照顾。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水田指标预购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75号),正式建立水田储备指标预购制度。即允许有需求的建设(用地)单位在先行缴纳水田储备指标费用的前提下,在用地报批时可挂钩正在实施、尚未验收的垦造水田项目对应的水田指标,有效缓解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耕地占补平衡难题。
四是在用地预审和报批审批上实行简政放权。省政府于2018年1月8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将省管权限用地预审(不涉及跨地级市)审批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同时,对于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用地,已实行分级审批,实质性审查职责调整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对地级市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并进一步简化申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的材料,由原来最多时涉及的24项减少为6项。委托职权实施以来,减少用地审批层级和不同层级的重复审查,大大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
2016年以来,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明确提出,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发出《关于落实中发〔2017〕4号要求有序开展国家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函》,明确规定只有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省级政府审批(核准)的国家公路网规划确定的国家高速公路、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地方铁路2个类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可报部进行用地预审,并暂停其他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这给我省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报批造成了一定影响。
为破解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报批难题,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千方百计做好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具备用地报批组卷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我厅将加大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报批组卷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用地报批难题,加快用地报批组卷和审查进度,确保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开工建设。
二是对于正在选址阶段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我厅要求市县国土部门提前介入,对项目选址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尽量不占或少占水田。
三是积极向自然资源部沟通汇报,争取对确实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省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允许通过异地补划的方式予以解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