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310号提案答复的函
胡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你所提的推进城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的建议意义重大,符合十九大报告对耕地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情,是保护优质土壤资源、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具体表现,是提高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新时代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协调,全力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二、为进一步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我省在严格执行国家刚性政策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制度,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技术规范和指引,全面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2008年,我省联合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被征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66号),对我省被征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进行了先行先试,选定多条高速公路作为试点项目,广州、东莞等市也先后推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2017年9月30日,研究出台《中共广东省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明确提出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要求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2018年3月13日,我省研究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37号),明确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水田等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要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水田耕作层剥离的责任主体为供地的市、县级政府,剥离相关费用列入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成本,并明确剥离实施单位、剥离再利用的实施步骤,包括编制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编制、审查、组织实施等要求,以及耕作层剥离后堆放、管理,并鼓励有偿使用,收益归当地财政;确定了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组织、监管等保障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我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建立耕地耕作层土壤存储中心,统一将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中的耕作层隔离收集的提议,我厅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根据我省实际条件加以推动。
四、关于构建大数据平台,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的提议。目前,我厅已计划构建我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大数据信息平台,现阶段已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计划,我厅将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平台和市场化机制,提高土壤再利用效率。
以上是我们的答复意见,供您在工作中参考。同时,再次感谢您对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关于开展被利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66号)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37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