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8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许顺、沈耀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实行以市场评估价为基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提案收悉。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省征地补偿标准问题的关心。你们指出的问题反映了我省征地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所提出的建议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对于你们的提案,我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确定征地补偿标准须遵循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征收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征收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四)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目前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仍须通过“年产值倍数法”,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
同时,为了在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省于2006年7月颁布实施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将全省分为十类补偿地区,细化到镇一级,确定了各类地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的征地补偿最低价。2011年、2016年,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两次进行修订调整,提高幅度分别达到28.78%和37.43%,有力推动了征地补偿标准的稳步提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家和省一直致力于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径,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目前,我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除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货币补偿款外,还采取留用地、社保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而这类安置费用与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相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一是全面推行留用地安置。2009年,我省颁布了《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要求征地时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另行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同时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对留用地确实难以选址或村集体自愿选择折算成货币的,还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2016年,为进一步规范留用地管理,我省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明确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确保征地留用地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还要求各地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且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007年12月,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08年3月1日起,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必须附上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审核意见书,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否则不予受理报批。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号),规范保障人数、社保资金计提问题,规定:征收农用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征收建设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地的标准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一半计算。上述政策的出台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此外,我省部分市县还结合实际,通过物业安置、就业培训、农业人口安置等措施,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三、通过规范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实行征地预公告制度。2005年3月,我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并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增加征地的透明度。
二是落实征地听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规定,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前联合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告知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申请听证的,必须按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意见;被征地单位不申请听证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出具放弃听证的证明,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
我省佛山市南海区是国家确定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正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南海区提出将“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确定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作为试点内容,对产业用地、商住用地等价值较高的土地,逐步探索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另外,我省正按照自然资源部的部署,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试点和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为今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使用权评估奠定基础。
征地补偿安置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且从前期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等方面将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完成之前,我厅将继续指导和督促各地依法开展征地工作,严格规范征地程序,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切实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南海区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