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支持陆地海砂淡化场规划建设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保障合理的洗砂需求,现就支持陆地海砂淡化场规划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保障。各地应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约束作用,科学规划建设陆地海砂淡化场,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陆地海砂淡化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符合的,可按规定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规模置换、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落实、编制详细规划等政策保障用地空间。
二、主动指导规划选址。各地应按照《陆地海砂淡化场选址指引》(见附件)设立必要的陆地海砂淡化场,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指导规划选址,向社会公开本地陆地海砂淡化场建设备选区域,引导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统筹安排用地指标。陆地海砂淡化场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其中,以独立批次方式组卷报批的,所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统筹解决,不占用地方指标。
(二)支持使用存量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建设陆地海砂淡化场,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可按“三旧”改造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报批、供应等手续。
(三)强化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各地应主动指导陆地海砂淡化场项目落实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依法开展环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加强水利业务保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陆地海砂淡化场,经论证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的,由河道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手续。原有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合法堆砂场,可优先考虑改造成陆地海砂淡化场。对于依法设立的陆地海砂淡化场,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洗砂企业取水许可管理,保障取用水合理需求。
各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工作协同,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合力支持和推进陆地海砂淡化场合理规划建设。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上级对口部门反映。
附件:陆地海砂淡化场选址指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2月23日
附件
陆地海砂淡化场选址指引
一、总则
1.1为缓解我省建筑用砂需求量大与陆上缺少合法海砂淡化作业区域之间的矛盾,指导我省各地市科学合理规划建设陆地海砂淡化场,编制本指引。
1.2陆地海砂淡化场选址应遵循经济、便捷、安全的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
1.3陆地海砂淡化场的设置数量和设计产能应与服务区域的海砂需求量相匹配。
1.4本指引适用于陆地海砂淡化场规划选址,用于泡洗山砂、建筑垃圾、淤泥活动的场地选址可参照执行。
二、选址建议
2.1应具备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尽可能邻近水运码头设置,并保障运输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避免影响码头桥梁等设施正常运行。
2.2应具备良好稳定的用电用水条件,满足生产过程中的洗砂、沉淀、细砂回收等环节用电用水需求。
2.3应根据淡化海砂工艺需要,预留充足的材料堆放空间。
2.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陆地海砂淡化场的,应选取河道较宽、滩涂面积较大的位置,并符合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管控要求,确保河道河势稳定、行洪安全和堤防工程安全。
三、限制性要求
3.1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管控要求,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远离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
3.2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大气、水环境功能分区等相关要求。
3.3应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其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防治,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并尽量避绕具有饮用功能的水体,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保障用水安全。
3.4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宜选址于地质条件差、自然灾害频发区以及地形条件复杂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