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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18-10-12 15:42:16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12日

  

  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南粤大地落地生根、结出丰硕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民意愿,科学确定本地区行动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加快编制进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持续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有序推进。坚持难易有序,稳中推进,及时掌握积累经验,合理安排编制时序,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和技术模式,防止一哄而上和生搬硬套。

  (三)注重保护。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统筹兼顾农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注重乡土味道,强化地域文化元素符号,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保护乡情美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四)村民主体。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发挥村规民约作用,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

  (五)落实责任。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村土地利用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有规划管理,实现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基本覆盖。

  四、行动任务

  (一)确定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行政村范围

  各地应根据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现状、公共设施和乡村风貌现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情况,综合确定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行政村范围。其中,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地质灾害隐患居民搬迁安置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和已完成或正在开展村庄规划编制的行政村以及省定贫困村,应当优先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实施易地搬迁的村庄、拟调整的空心村等可视情况与周边临近行政村共同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或不再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二)安排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行政村时序

  在确定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行政村范围的基础上,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好编制时序。其中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应组织所属县(市、区)选取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先行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行政村;201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编制规划的行政村数量不得低于其确定编制总数量的60%,粤东西北地区各地级市不得低于50%;2020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基本完成辖区范围确定编制规划的行政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三)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根据确定的编制范围和时序,扎实有效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需要,合理安排好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规划管理基本覆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

  (四)规范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备案和实施

  简化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备案要求,对于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中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包含追加落实的预留建设用地规模)的,可将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报送备案的函、县级政府关于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文件和调整后的镇级规划图(包括数据光盘)等材料逐级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将村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修改方案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政府加大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支持力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尽快组织确定需编制行政村范围和工作时序,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安排情况表报省国土资源厅(详见附件)。

  (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通过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参与志愿者活动,多样化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等互促互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县(市、区)报送村规划编制范围和时序安排,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积极研究解决在推进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工作进度,严把工作质量。省国土资源厅适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进展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安排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