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联合测绘是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施“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具备工程测量(包括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子项)专业资质。
(二)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承接联合测绘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驻场技术人员。
(四)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第四条 鼓励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单位进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五条 联合测绘项目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进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次性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提供联合测绘服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应按照本地区联合测绘合同范本格式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明确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测绘单位不得将联合测绘项目分包、转包。
第七条 联合测绘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要科学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工具、工序,明确作业依据和技术要求,原则上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联合测绘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标准依据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 测绘单位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等规定,对联合测绘成果进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联合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九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联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质量必须保证合格。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真实,造成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联合测绘成果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共享成果,满足有关部门业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保管、使用联合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联合测绘信息化管理和成果共享,并与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粤政图”等互联互通,实现对项目情况、测绘单位资质条件、作业人员、项目合同、成果质量、成果区域范围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管理,满足联合测绘监管与服务的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机构建设,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联合测绘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出现不合格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地应推进联合测绘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及时在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有关信用管理平台发布信用信息,并共享至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息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时,应遵循本规则的原则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标准依据和技术要求
附件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标准依据和技术要求
一、标准依据
联合测绘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效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大全
GB/T 14911 测绘基本术语
GB/T 12897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4912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规程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CH/T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22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GB/T 3734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 50504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CJJ 6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DBJ/T15-134广东省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各地在制定联合测绘的工作流程、测量计算、样式成果、成果检查、系统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等政策措施时,应遵循上述标准规范和本规则的要求,并清理、废止与之不符的相关规定。
二、时空基准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依法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
采用依法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地区,须将联合测绘有关空间数据转换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确保全省成果共享顺畅。
三、计量单位及取位要求
(一)点位坐标单位为米(m),测量取至0.001m,图面成果取至0.001m;
(二)高程点单位为米(m),测量取至0.001m,图面成果取至0.01m。
(三)长度、高度单位为米(m),测量取至0.01m,图面成果取至0.01m。
(四)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图面成果取至0.01㎡。
四、精度要求
(一)点位测量精度。
1.房屋界址点、细部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 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中误差不超过±0.05m,限差不超过0.10m。
2.房屋建筑之外,明显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0.07m;隐蔽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7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0.10m。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二)长度、高度测量精度。
1.房屋边长、层高的测量的误差,中误差不超过±(0.014+0.0007D)m,限差不超过±(0.028+0.0014D)m。
2.建(构)筑物底层至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施测困难或非特征部位可放宽0.5倍。
3.面积测量精度。建筑面积的中误差不超过±()㎡,限差不超过㎡。
4.联合测绘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依法授权的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使用的软件应依法通过鉴定或测评。
五、数据格式与编码要求
联合测绘成果中地理信息成果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格式,满足成果入库与共享需要。
联合测绘遵循《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要求划分和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
六、面积术语
联合测绘应遵循以下用地建筑面积的术语,避免在业务管理中产生工作歧义:
(一)总建筑面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上和地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建筑物外墙(柱)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分为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为勒脚以上部分,地下建筑面积计至结构外墙。
(三)计容建筑面积:即容积率建筑面积、计容面积,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内需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面积。
(四)基底面积:即建基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五)用地面积:经土地和规划许可并经红线圈定的可用于房屋建筑以及各类配套、道路、绿化等在内的全部建设用地面积。
(六)占地面积:建筑物底层外墙(包括柱、廊、门、阳台)外围水平面积。
(七)不动产产权面积:不动产权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或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八)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九)人防有效面积:主体内能提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一般为主体建筑面积与主体结构所占面积之差。
掩蔽面积: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破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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