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的十大亮点之⑥: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矿业用地一般依照土地管理法,即勘查用地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矿业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的做法,在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
二是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
三是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范围作出的特别规定。
四是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五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延长矿业用地的期限,以确保矿地期限一致。
法条链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