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耕地后非法取土,从重量刑!
基本案情
2011年,季某辉、李某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从村民手中承包、置换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某村的部分土地,购置了铲车、洗砂船等设备,组织人员挖土洗砂并对外销售。同年11月,季某辉被辽宁省原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处以责令限期将被毁坏耕地复种及罚款90.03万元的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季某辉、李某仍继续从村民手中承包、置换土地并取土对外销售,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经鉴定,2011年至2014年期间,季某辉、李某以取土形式破坏耕地63.7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54.25亩,挖掘深度达0.54米,原种植层已被破坏。季某辉、李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45万元。
法院裁判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季某辉、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是耕地而进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季某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季某辉、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利用承包合同方式流转土地后非法取土挖砂毁坏耕地的典型案例。季某辉、李某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从农民手中承包、置换大量土地,非法破坏土壤种植层,取土洗砂销售,造成54.25亩永久基本农田被毁坏,并获得巨额利润,既严重破坏农用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又因洗砂活动危害生态安全。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特点,充分考虑案件在当地的严重负面影响,依法从重对被告人季某辉、李某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基本农田犯罪行为决不手软、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惩处的信念和决心,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本文摘编自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