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全省各级田长,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2023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地积极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实现耕地网格化管理、保护责任全覆盖,建立省、市、县、镇、村和网格“5+1”田长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为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各项制度要求,现将《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广东省第一总田长:黄坤明
广东省总田长:王伟中
2024年7月4日
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田长制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田长制,明确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副总田长以及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田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布总田长令,统筹协调全省田长制工作。省副总田长负责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省田长制依托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领导小组运行,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承担省田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办落实省级田长确定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配套管理制度,协调跨部门工作。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田长制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会议筹办、信息公开、巡查检查、工作通报、综合评价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田长请示报告田长制重大事项,向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市级田长或市田长制工作机构发文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条 省田长制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增强合力,共同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省田长制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日常联络沟通,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分别明确1名处级领导干部为田长制联络员,组织落实所在单位承担的田长制工作任务。省田长制责任单位联络员需要调整变更的,由所在单位确定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召开总田长工作会议。负责自然资源工作的副总田长召开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会议或专题会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省田长制工作及培训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田长制相关机构负责同志和省田长制责任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条 开展巡查检查。省级田长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督促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协调解决耕地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落实省级田长巡查检查具体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部门协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合力将耕地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行政执法与纪检、司法机关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通报工作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对田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定期进行通报,同步抄送省田长制责任单位;整理汇总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以及各地田长制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级田长报告;发布田长制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开展综合评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警示约谈,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可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当地田长制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名单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更好督促各级田长履职尽责,确保田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级田长(包括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和副总田长)的巡查检查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省级田长巡查检查,是指省级田长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耕地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省田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任务落实、田长制实施和田长履职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章 巡查检查内容
第五条 巡查检查工作重点关注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田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田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田长履职尽责情况,重点任务实施和落实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六条 巡查检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及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田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田长体系建立情况(含网格划定、系统信息填报等情况);部门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田长制人员、场所和设备、经费等运行保障情况。
(三)田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全面推行田长制政策制度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情况;田长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巡查检查、综合评价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田长履职尽责情况。田长对责任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巡查检查、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对投诉举报、巡查检查、土地督察以及检察建议等涉及耕地保护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耕地恢复、补充耕地、耕地不合理流出核实整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撂荒耕地整治等重点工作实施情况;田长制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六)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及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等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目标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巡查检查组织方式
第七条 省级田长巡查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开展专项检查。
第八条 巡查检查工作按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意见反馈和整改落实的程序开展。
第九条 巡查检查工作由省级田长提出或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巡查检查工作方案提请省级田长开展。巡查检查工作方案应明确巡查时间、巡查地区、巡查重点及参与部门等内容。
第四章 问题发现及处理
第十条 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地级以上市田长牵头整改,并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田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跟进有关问题整改进展。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自然资源厅汇总有关情况后报告省级田长。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巡查检查整改情况列入田长制综合评价内容,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时一并反馈评价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当地田长巡查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田长制综合评价工作,推动各地田长履职尽责,确保田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级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惩并举的原则,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
第五条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田长制建设情况、田长履职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田长制工作成效。
(一)田长制建设情况。包括田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田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田长制运行保障情况等。
(二)田长履职情况。开展本级巡查检查、考核监督情况;落实上级巡查检查、土地督察、检察机关履职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及撂荒耕地整治工作等内容。
(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耕地恢复、补充耕地、耕地不合理流出核实整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撂荒耕地整治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田长制宣传工作落实情况。
(四)田长制工作成效。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情况;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耕地流出有减少、耕地流入有增加、违法占用耕地有下降等耕地保护成效。
第六条 鼓励各地创新探索,综合评价中对耕地保护任务重,做法有创新和宣传效果显著的,予以加分。
第七条 评价指标主要围绕评价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每年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在年度综合评价方案中予以细化明确。
第三章 综合评价实施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省田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参加。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及田长制工作任务,每年制订综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组织、评价时间、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指标和分值权重等,按程序报经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一并开展。
第十条 综合评价程序包括市级自查、省级核查、结果通报。各地级以上市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会同省田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开展省级核查。
第四章 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结果包括综合评价得分和加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按程序呈报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并对综合评价排名前10名且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没有出现“一票否决”的地级以上市,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抄送给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委监委,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当地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