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时间:2024-08-27 10:54:30 来源:本网 文号:粤农农〔2021〕354号 【字体: 【打印】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粤农农〔2021〕3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3日

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决策部署,广东省渔业发展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农民为目标,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布局合理、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业融合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广东省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C2016)39号)要求,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科学布局渔业发展战略、科学制定渔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提供依据和指导,编制《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

  本规划的养殖专指水产养殖,是人为控制下增殖、培育和收获水产动植物的生产活动,一般包括在人工饲养管理下从苗种培育水产品的全过程。养殖方式主要包括池塘、普通网箱、深水网箱、筏式、吊笼、底播、工厂化和养殖工船、大水面生态养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繁殖等,不包括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2020年)《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等

  二、相关区划、规划、通知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2年)

  《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2021年)

  《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年)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2021年)

  《广东省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规划(2017-2030年)》(2017年)

  《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

  《广东省海岛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7-2030年)》(2018年)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2012年)《广东省水功能区划》(2007年)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

  《广东省珠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12年)《广东省韩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14年)《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1999年)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年)

  《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各地市港口总体规划

  广东省各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本规划按照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进行编写。

  一、总体目标

  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养殖水域滩涂空间,强化养殖与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空间协调,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水域滩涂、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渔业行业规范化管理提供制度化保障,同时为全省构建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建设海洋强省提供科学依据和行动指导。

  二、主要任务

  转换发展模式,推动养殖高质量发展。促进养殖产业转型升级,转化发展动力,推动智能化、集约化的深水网箱、工厂化规模养殖发展,调整养殖产业结构,提升养殖产业质量和效益,大力推进水产品供给侧改革。

  优化养殖布局,促进养殖空间协调。进一步落实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强化自然保护地、港口、城镇和工业、航道锚地、耕地等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农业空间与养殖空间的协调,实现养殖规划与其他空间规划的多规协调。

  维护生态环境,推进养殖绿色发展。强化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空间养殖管制措施;明确重点水库湖泊、重点近岸海域养殖规模,退出不合理生产产能,推动限养区阶段性休养和轮作;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促进生物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发展碳汇渔业。

  第四节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广东省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结果和水产养殖产业发展需求,形成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思路,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的具体要求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制定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科学编制规划。

  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科学开展水域滩涂利用评价,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明确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环境质量。

  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调减近海网箱养殖,发展外海深水网箱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湖泊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发展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将规划放在区域整体空间布局的框架下统筹考虑,规划编制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规划相协调,避免交叉和矛盾。

  规划范围为广东省全部水域滩涂及邻近海域。陆域范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滩涂等,面积约为1.13万平方公里。海域范围为广东省内水和领海及东沙群岛附近海域,面积约为6.47万平方公里。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1至2030年。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一节水域滩涂承载力

  —、水域滩涂资源充足

  广东省濒临南海,海域滩涂辽阔,珠三角河网纵横,水库湖泊星罗棋布,具有得天独厚的水域滩涂条件。沿海滩涂面积为2000平方公里,近岸海域10米水深以内的浅海面积10500平方公里,可供发展海水养殖的浅海、滩涂面积7300平方公里。境内河流众多,全省集水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级干支流614条,省内总长度为2.60万公里,集水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有60条,省内总长度为0.77万公里。水库8408座,拥有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白盆珠水库等大型水库18座、中型水库250座、小型水库7110座,水库水面1600平方公里。常年水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7个,湖泊水面34平方公里。坑塘水面6600平方公里,是各地市主要养殖水体。

  二、自然气候条件优越

  广东省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全省年平均气温为19-23℃,近岸海水年平均表层温度21-24℃,有利于各类水生动植物生长。多年平均降水量1200-2800毫米,入海河流多年平均年径流总量为3412亿立方米,带来无机盐等大量的营养物质,近岸潮流均以带有部分旋转性质的往复流为主,促进营养物质流动,为鱼类生长提供了优良条件。

  三、水生生物资源丰富

  广东省江河浮游植物约有178属,浮游动物约有210种。海域浮游植物约有503种,浮游动物约有709种。海域大型底栖生物有797种,潮间带底栖生物共有444种。淡水及河口性鱼类281种,具有明显的热带和亚热带区域特征。海湾游泳动物包括鱼类、甲壳类、头足类三大类群,其中鱼类种类207种,甲壳类124种,头足类11种。拥有绿海龟、中华白海豚、白蝶贝、黄唇鱼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及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

  四、水域环境良好

  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大部分为清洁或较清洁,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为89.5%,在珠江口、汕头港、湛江港等局部海域存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养殖区的水质和沉积物总体满足增养殖区功能的要求。主要江河水质总体良好,71个国考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率为87.3%,168个省考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率为86.3%。全省开展监测的35个省控水库水质良好,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水质为I类。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79个在用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县级行政单位所在镇的82个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以II类为主,水质总体优良。

  五、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广东省拥有良好的水热资源、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良好的水域环境质量,水域滩涂承载能力较高。特别是沿海各地市,适宜开展大规模高质量的海水和淡水养殖。但局部地区水域滩涂承载力较弱,需合理控制养殖规模,科学优化养殖方式。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2020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875.81万吨,保持全国第一。其中水产养殖产量达746.65万吨,养殖产量占水产品总量的比重由2010年的77.3%增加到2020年的85.3%。海水养殖产量331.24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广东淡水鱼类养殖产量415.41万吨,位居全国第二位,池塘养殖产量381万吨,居全国第一。广东共有26个养殖品种的产量居全国第一,其中海水养殖鱼类6种、虾类2种、蟹类1种、贝类2种、淡水养殖鱼类8种,对虾、罗非鱼、鳗鱼、鲈鱼等产量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名贵龟等特色养殖名扬全国。建成了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基地86个,标准化鱼塘18万公顷。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池塘生态高效养殖等发展迅速,建成深水网箱2815箱、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示范基地12个。建成无公害水产地525个,产品542个。建成高质高效渔业示范区10个,海洋牧场示范区8个。建成海洋渔业保护区108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7个。

  同时,广东省现代渔业发展亦面临一定的问题和挑战。渔业生产方式亟待转型升级,部分区域水产养殖仍以片面追求产量为目标,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丰富的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养殖空间与城镇、工业、港口等建设空间冲突日益加剧,养殖空间不断压缩。工业污水、城镇生活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不断加剧,渔业生态环境污染和退化问题日益凸显。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差。渔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渔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尚需完善。

  二、区域渔业发展方向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未来渔业将持续推进“两减两提三转”,即着力减少养殖排放,减轻捕捞强度;大力提高渔民收入,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渔业发展由注重产量增长转到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由注重资源利用转到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由注重物质投入转到更加注重科技进步。

  进入新时代,广东省渔业发展将进一步摒弃传统只关注产量的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方式,优化养殖空间布局,促进养殖供给侧改革,提升科技创新对养殖产业的支撑,推进特色养殖和休闲渔业发展,带动渔村振兴,打造现代化的渔业产业体系,建设渔业强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充分对接广东省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和未来人民生活需求,优化养殖水域滩涂布局,科学协调养殖与生产建设空间,加快养殖品种优化和生产方式变革,提高养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水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调整养殖产业结构,促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水产品供给侧改革,构建广东省现代养殖产业体系,努力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

  二、总体思路

  优化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空间,促进养殖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供给侧改革,构建科学合理、集约高效、融合发展的现代养殖产业体系。

  (一)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绿色水产养殖。

  以广东省水域滩涂承载力为基础,科学优化养殖水域滩涂布局,合理确定各区域的养殖规模;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保护水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为首要目标,禁止养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科学评估不同区域水域生态和养殖功能,在城市内部等区域,优先确定水域生态景观功能,弱化养殖功能;大力推进养殖方式变革,促进生态养殖方式推广,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水产养殖业,推动传统水产养殖业向现代水产养殖业方向发展;明确养殖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营造良好养殖水域环境。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体系。

  适度增加生态养殖面积,加快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加大老旧池塘改造力度,大力推行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池塘内循环养殖模式以及稻田综合种养;优化养殖品种,发展优势水产品养殖,推进优势养殖品种质量提升,推广名特优新品种,由单纯追求水产养殖产量向提高水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方向发展,促进水产养殖品种结构调整,打造水产品牌和特色效益的现代水产渔业示范区和基地;全面提升现代科技对水产养殖的支撑能力,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环保养殖技术,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模式,构建完善的水产养殖监测网络;在水产养殖优势地区,大力发展水产品深加工,建设现代水产加工集聚区,鼓励发展水产品物流等生产服务产业,延长水产养殖产业链,提升养殖产业经济效益。

  (三)推动特色高质量发展,促进供给侧改革。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水产品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重点,大力推进高营养、高质量的水产品种养殖和生产,坚持生态化养殖,完善水产品标准检测手段,提高水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建立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发展以健康养殖为基础的生态养殖、无公害养殖,提升水产品质量;以市场需求为基础,进一步提升特色养殖品种发展水平和层次,推进观赏鱼、名贵龟等养殖,提升特色养殖经济效益;依托养殖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等产业,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渔村振兴,建设面向未来的美丽渔村。

  (四)统筹多部门相关规划,推进养殖空间协调发展。

  水域具有多样性功能,管理涉及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自然资源、住建、农业、海事、林业等多个部门,需要统筹协调养殖功能与其他功能空间布局,对接不同部门管制要求,明确不同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空间布局落实《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空间规划的要求,同时协调交通、生态环境、林业、农业等部门专项规划,促进规划空间协调统一。

  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要求,并结合广东省水域滩涂资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全省水域滩涂划分为三类: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制养殖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养殖区等三类一级区。(附表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表,附图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

  —、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水产养殖的区域。

  禁养区主要包括海域禁养区和陆域禁养区。其中海域禁养区包括海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海域生产建设区、航道、航路、安全作业区、锚地和船舶定线区、领海基点岛屿保护范围及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周边200米范围水域、渔港等。陆域禁养区包括陆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河航道区、行洪区和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其他禁养区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以及未来新增的其他禁养区。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需要限制水产养殖规模、密度或需要限制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的区域。

  限养区包括海域限养区和陆域限养区。其中海域限养区包括海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无居民海岛(休闲旅游用岛、农渔业用岛、传统养殖海岛)周边200米范围水域、规划但未建设的港口航运区和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及周边、现状红树林及宜林地区域、部分重点近岸海域及沿海滩涂等。陆域限养区包括陆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陆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重点水库湖泊、规划建设用地内水域等。其他限养区包括未来新增的其他限养区。

  三、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根据水域滩涂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以开展养殖活动的备选空间。养殖区内开展养殖活动需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要求实施,并符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海事、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关要求。

  养殖区可细化为陆域养殖区和海域养殖区。陆域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增养殖区、滩涂养殖区和其它养殖区。

  第二节禁止养殖区

  —、禁养区类型和面积

  全省共划定禁养区面积19901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26.19%。其中海域禁养区面积18003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23.69%,陆域禁养区面积1898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2.50%。

  表1全省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面积

类型

面积(平方公里)

比例(%)

禁养区

19001

26.19%

海域禁养区

18003

23.69%

陆域禁养区

1898

2.50%

  注:禁养区总面积扣除了各类型禁养区重叠面积

  海域禁养区包括海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海域面积2276平方公里,海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海域面积243平方公里,海上生产建设区面积939平方公里,各级航道、安全作业区、锚地、船舶定线区及传统航路周边海域面积15548平方公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面积86平方公里,各级渔港所在海域面积60平方公里,其他海域禁养区面积410平方公里。

  表2海域禁养区类型和面积

二级区

面积

(平方公里)

备注

海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2276

以生态保护红线中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保护范围为准。其中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红树林面积129平方公里。

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243


海域生产建设区

939

包括港口航运区、城镇和工业用海区、特殊利用区等

各级航道、安全作业区、锚地、船舶定线区及传统航路周边海域

15548

其他未标明航道、航路、安全作业区、锚地和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由各地市进一步细化

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

86

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周边200米范围

各级渔港所在海域

60


其他海域

410

包括品清湖、水东湾、珠海城区近岸海域,以及跨海桥梁水域、倾废区、排污口周边、航标周边等所在海域

  注:各类型禁养区面积有重叠,各类型禁养区面积包括重叠面积

  (二)陆域禁养区

  陆域禁养区包括陆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水域面积199平方公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域面积342平方公里,陆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水域面积39平方公里,内河航道和锚地水域面积1772平方公里,行洪区和河道堤防安全区内水域面积1705平方公里,其他类型禁养区水域面积21平方公里。

  表3陆域禁养区类型和面积

二级区

面积

(平方公里)

备注

陆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99

以生态保护红线中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为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42


陆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39


内河航道和锚地禁养区

1772

西江干流、虎跳门、西伶通道、东江、北江、韩江、鉴江等骨干航道、重要航道、一般航道和内河锚地

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区

1705

历史上在行洪区已经形成的养殖区,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功能区划

其他类型禁养区

21

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水体,以及各地市城区黑臭水体、污染程度较高的水体、桥梁水域等

  注:各类型禁养区面积有重叠,各类型禁养区面积包括重叠面积。

  禁养区空间根据各类区域调整实行动态调整。未来规划新增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航道、航路、安全作业区、锚地、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自动列入禁养区。

  二、管制措施

  (一)强化禁养区管理

  禁养区内严格禁止从事任何形式养殖活动,禁养区内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已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应依法撤回并予以注销。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涉及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由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渔民生产生活。禁养区内非法养殖应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破坏防护林带和沿海湿地开展高位池塘养殖,禁止将耕地转为海水养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增挖塘养殖。严格控制近岸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规范设置排放口,避免对自然保有岸线造成破坏。

  (二)适度开展人工增殖

  在重点近岸海域、无居民海岛周边、内河航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养区内,根据水体环境条件,允许人工放养适当的本地净水生物(鱼、贝类、藻类等)以改善水域的水生生

  物群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保护水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三)加强禁养区巡查

  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渔业执法,坚决制止非法养殖回潮反弹,实现清理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限养区划类型和面积

  全省共划定限制养殖区面积13802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18.17%。其中海域限养区面积12399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16.32%,陆域限养区面积1403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1.85%。

  表4全省养殖水域滩涂限养区面积

类型

面积(平方公里)

比例(%)

限养区

13802

18.17%

海域限养区

12399

16.32%

陆域限养区

1403

1.85%

  注:限养区总面积扣除了各类型限养区重叠面积

  (一)海域限养区

  海域限养区包括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海域面积10093平方公里,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海域面积264平方公里,已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面积65平方公里,规划的海上生产建设区海域面积1137平方公里,现状红树林及宜林地区域面积264平方公里,重点近岸海域及沿海滩涂面积1053平方公里。

  表5海域限养区类型和面积

二级区

面积

(平方公里)

备注

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10093

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准

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

264


已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

65

作为旅游发展、农渔业利用,以及传统已经开展养殖活动的无居民海岛周边200米海域

规划的海上生产建设区

1137

包括规划的港口航运区、城镇和工业用海区、矿产与能源用海区

现状红树林及宜林地区域

264

包括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内红树林区域、现状红树林及周边分布地区、红树林宜林地区域,红树林宜林地区域实行动态调整,未来新增宜林地区域自动列入限养区。

重点近岸海域及沿海滩涂

1053

包括汕头海湾新区近岸、牛田洋、神泉港、甲子港、乌坎港、高螺湾、长沙湾、考洲洋、范合港、大亚湾西、镇海湾、丰头河、沙扒港、鸡打港、博贺湾、湛江港、通明海、北莉口、流沙港、乌石港等海域及沿海滩涂

  注:各类型限养区面积有重叠,各类型限养区面积包括重叠面积

  (二)陆域限养区

  陆域限养区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内水域面积1042平方公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域面积425平方公里,陆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水域面积17平方公里,重点水库湖泊水域面积928平方公里。

  表6陆域限养区类型和面积

二级区

面积

(平方公里)

备注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1042

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准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425


陆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

17


重点水库湖泊

928

包括全省大中型水库和重点湖泊

  注:各类型限养区面积有重叠,各类型限养区面积包括重叠面积。

  陆域规划建设用地内水域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可临时养殖,划定为限养区,由各市县细化落实。

  限养区空间根据各类区域调整实行动态调整。未来规划新增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新增的红树林宜林地区域等自动划入限养区。

  二、管制措施

  (一)严格控制养殖规模。

  限养区坚持生态优先,重在“限”而不在“养”,在尊重历史和传统的原则下,执行严格的审批流程,鼓励限养区内现有养殖有序退出。重点水库湖泊中饲养滤食性鱼类网箱围栏面积不得超过水体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网箱围栏养殖面积不得超过水体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中浮动式网箱面积不得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养殖强度较高地区,推广阶段性休养和养殖轮作制度,降低水产养殖密度。养殖活动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执行。

  限养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要征求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建设用地内限养区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确定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期限。规划海上生产建设区允许保留现状养殖功能,但在海域主导功能开发时须无条件退出。

  禁止破坏防护林带和沿海湿地开展高位池塘养殖,禁止将耕地转为海水养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增挖塘养殖。严格控制近岸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规范设置排放口,避免对自然保有岸线造成破坏。

  (二)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限养区内养殖活动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完善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限养区内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要求,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积极探索采用藻类等水生植物净化修复养殖水体。

  (三)限制养殖方式和品种。

  红树林现状及宜林地区域严格限制水产养殖商业开发,在不破坏红树林生长环境、保护红树林生长的前提下,允许采取林鱼共生、林贝共生、林蟹共生等生态增养殖方式,轮捕轮放,严格控制养殖品种放养密度,形成养殖生产与生态保护相互促进的模式。鼓励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提升生物多样性,鼓励退养还林、退塘还林。现有养殖生产活动侵占、破坏红树林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近海限养区域内水产养殖重点向集约化、生态化转变,大力发展设施化、智能化养殖,促进水产养殖有机绿色发展。在流沙港重点开展海水珍珠特色养殖,降低其他品种养殖面积和规模。重点水库湖泊以保水生态型增殖渔业为主,允许采用粗放粗养、不投喂饲料的暂养等养殖方式,鼓励大水面生态化健康养殖,养殖品种以草食性、滤食性鱼类为主,严格限制施肥、投饵精养活动。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内严格限制网箱、围栏等养殖方式。

  (四)控制污染物排放。

  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超标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停。对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开展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养殖活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地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养殖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地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养殖区面积

  全省共划定养殖区面积42274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55.64%。海域养殖区面积34304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45.15%。陆域养殖区面积7970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10.49%。

  表7全省养殖水域滩涂养殖区面积

类型

面积(平方公里)

比例(%)

养殖区

42274

55.64%

海域养殖区

34304

45.15%

陆域养殖区

7970

10.49%

  陆域养殖区中,池塘养殖区5900平方公里,水库湖泊养殖区344平方公里,河流养殖区1294平方公里,内陆滩涂养殖区293平方公里,沿海滩涂养殖区139平方公里。陆域养殖区还包括现状和规划的工厂化养殖区、稻田养殖区等。

  二、开发指引和管制措施

  (一)优化养殖空间格局。

  以传统养殖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各地水域养殖滩涂优势,优化海水和淡水养殖空间格局,形成全省现代养殖新格局。

  珠三角都市渔业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等9个地市。以提质增效为主线,重点发展生态高效集约化池塘养殖、设施养殖,重点推进珠江口西部海上养殖基地、万山群岛深水网箱养殖基地、稳平半岛养殖基地、镇海湾养殖基地、西江下游水网养殖基地等发展。重点发展珠海海鲈、中山脆肉、江门锦鲤和牡蛎、东莞笋壳鱼和名贵龟、广州南沙青蟹、肇庆罗氏沼虾、麦溪鲤、文庆鲤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品种养殖,提升养殖效益。强化重点渔业生产空间保护,加快池塘标准化升级改造,以生态优先和质量效益为目标,优化池塘养殖模式。按照健康清洁养殖的要求,大力推进以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养殖、深水网箱养殖为主要形式的设施渔业。稳步拓展锦鲤、金鱼、热带鱼、名贵龟等特色养殖规模,提升观赏鱼养殖发展水平。做大做强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推进休闲渔业发展,促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粤东特色养殖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等4个地市。实施减量增收,坚持绿色发展,建设集约生态养殖示范区,重点推进汕尾、南澳-饶平等海洋增养殖基地建设。

  重点推进海水优质鱼类及名优品种集约化高效清洁养殖,发展壮大地方生态水产品牌,推进名优海水鱼类、名贵经济贝类和海藻等养殖高质量发展。整合滨海旅游资源,建设滨海休闲渔业带,促进渔村振兴。

  粤西深蓝渔业区,包括湛江、茂名、阳江等3个地市。提升养殖效益,促进养殖高质量发展,重点建设海陵湾增养殖基地、博贺增养殖基地、雷州半岛增养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对虾、罗非鱼、湛江南珠、阳江蚝、热带特色贝类养殖等。大力发展深蓝渔业,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技术发展,推动湛江、阳江、茂名等深水网箱养殖的产业化、集群化,打造成高标准、高水平、高效益的深水网箱产业园区。促进养殖与捕捞协调发展,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休闲渔业,建立现代渔业产业体系。

  山区和内陆生态养殖区,包括韶关、清远、河源、梅州、云浮等5个地市。依托优越的淡水资源,加大养殖池塘标准化和设施化改造,重点推进规模化生态养殖,重点支持清远桂花鱼、梅州客都草鱼等山区特色品种养殖,培育仔鱼、禾花鱼等知名水产品牌。推广稻鱼养殖、稻虾养殖、鱼菜共生等综合生态种养模式,发展高效立体循环养殖,拓展渔业发展空间。鼓励发展特色养殖,开展锦鲤、金鱼和大宗热带观赏鱼类品种培育,推进观赏鱼养殖稳定发展。大力发展生态休闲渔业和智慧渔业,推动乡村振兴。

  (二)强化养殖生产管理。

  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完善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要求,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配套排放水处理设备设施,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产品养殖饲料、药剂使用的规定,依法规范、限制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的使用。必要时布设海上水产养殖区专用航标。

  养殖活动应充分兼顾港口、航运、海上交通、海上风电、油气田开发以及生态保护发展需求。在万山群岛、黄茅海等《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保留区内的海上养殖区,应加强养殖活动与其他海域使用功能的统筹,除现已开展养殖活动的传统养殖区外,严格控制新增养殖活动。新增养殖活动应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按相关要求开展论证,不得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得影响毗邻海域功能和河口的防洪纳潮功能。

  禁止破坏防护林带和沿海湿地开展高位池塘养殖,禁止将耕地转为海水养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增挖塘养殖。严格控制近岸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规范设置排放口,避免对自然保有岸线造成破坏。养殖活动应避免对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影响。

  (三)转变养殖方式。

  推广健康养殖模式,促进渔业发展由注重产量增长转向注重质量效益,由注重物质投入转向注重科技进步。加快养殖池塘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改造,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提升水域资源的利用效率。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提升养殖自动化水平,发展精准渔业。发展生态养殖,挖掘、提升传统生态养殖,运用生态技术措施,改善养殖水质和生态环境,提高养殖效益。加快适宜山区的优势品种的培育和新技术的应用,提升内陆渔业发展水平。积极探索采用藻类等水生植物净化修复养殖水体。

  强化科技支撑,发展深蓝渔业。支持深海养殖工程技术研发和推广,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深远海大型智能养殖平台研发创新体系,加强现代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加快构建以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为引导,以海水养殖苗种繁育、健康养殖、饲料供应、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于一体的深远海

  养殖综合生产体系,建设粤海粮仓,藏粮于海、藏粮于技。(四)完善养殖审批管理。

  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第四章保障措施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组织协调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范养殖行为,依法管理公共资源,在现有的法律与体制框架内,探索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

  (一)省有关部门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规划的落实情况,指导地市落实辖区内水域滩涂在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的功能定位和相关各项管制措施;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省自然资源厅,协助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协助开展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协助开展沿海港口、航道、锚地、桥梁水域范围等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文化和旅游厅,协助对已开展旅游活动的海岛周边海域养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广东海事局,配合编制养殖水域功能区划,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二)地市政府职责

  细化和落实省规划明确的养殖水域滩涂空间,科学编制地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严格落实省级规划中的禁养区和限养区空间,对省级养殖区空间可根据地市实际细化管制要求,允许调整为禁养区或限养区;负责辖区内养殖活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地市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完善法治保障

  积极推进渔业立法工作,贯彻实施相关法规制度,健全渔具渔法、可捕标准、养殖尾水排放、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等标准和规范,完善配套实施办法和细则。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环境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罚力度,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分类处理的办法和程序,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规范规划修订

  规划批准后,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因生态安全、经批准的区域规划或产业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养殖水域滩涂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修改的,由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按照有关程序修订。

  —、完善养殖证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实现依法管理和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依法加强管理,加强水域滩涂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动态监管和信息反馈,利用数字、遥感等监测手段,建立水域滩涂保护与利用管理为主要目的的管理信息系统,对养殖证实行动态管理。

  二、推行水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完善养殖产品质检体系建设

  加快推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水产品产地安全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水产养殖区环境质量预警机制,逐步推行水产养殖区调整或临时性关闭措施,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推动水产品质量的规范化管理,加快从上到下的养殖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建设并完善省市县多层次的养殖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提高对养殖水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管能力。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能力,按照“预防与善后并重”原则,建立并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预案。

  三、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与执法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种苗管理、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养殖业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养殖水面经营权改革,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立以渔业、质量检测和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强化养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养殖执法责任制。加强海上和陆域养殖业现场执法监管,严肃处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航道或航标等水域进行养殖的违法行为。

  第三节完善生态保护

  —、加强水域滩涂环境整治

  推动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推进池塘养殖、设施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开展水产养殖废弃物的综合治理。加强养殖水域和尾水排放水域环境监测,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出台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

  二、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制度

  健全水产健康养殖生产管理制度,研究出台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加快水产养殖标准化进程。推广环保型技术模式和设施装备,开展数字渔业、智慧渔业示范。探索建立养殖容量和轮作养殖制度。

  三、修复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根据广东省水域滩涂养殖承载能力,发展顺应自然规律的增殖业,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优化水产养殖的产业结构,实行生态循环养殖。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推动传统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景观化、休闲化改造,打造以生态养殖为依托,旅游观光、休闲垂钓、餐饮服务为一体的现代渔业产业园区。

  四、健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渔业环境监测体系

  健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渔业环境监测体系,逐步完善省市县多级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渔业环境监测站,积极开展水产养殖区的环境和病害监测,提高养殖环境灾害和养殖生物病害的预测和防治能力,减少水产养殖经济损失。

  —、改善投资环境,培植龙头企业

  积极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鼓励与推行龙头企业带动、市场带动、“公司+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方式,形成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科学化、运作市场化、布局区域化的水产业发展新格局,发展集约化经营,培植专业化水产品生产企业。

  二、鼓励科技创新,强化技术支撑

  面向产业需求,把握发展趋势,以需求链带动创新链,以创新链推动产业链,鼓励和支持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理念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度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重点支持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益性渔业科技创新攻关,注重成果的转化和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水产养殖技术水平和水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支撑渔业经济建设。持续推进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三、加快科技人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畅通引才引智渠道,构筑广东人才集聚高地,逐步打造一支规模大、素质优、层次高、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实施水产人才培养工程,搭建人才发展平台。结合产业和企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和形成一支以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为骨干,中高级技工为主体的技能性、实用性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切实推动落实人才管理、服务、激励和保障的各项措施,注重人才评价工作的系统化、动态化和科学化,调动人才积极性,激发创造活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推广应用能力水平。

  四、加强国际渔业合作,拓展水产养殖新领域

  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国家重大倡议,全面加强与东南亚、太平洋岛国等区域的渔业合作,加强养殖技术培训与合作交流,引导和鼓励渔业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发挥渔业企业国际化战略的统一性、协调性和科学性,由传统模式下的国内集中生产发展格局逐步转变为国际视野下的宏观发展格局。

第五章附则

  第一节关于规划效力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生效,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划实行动态调整。实施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执行。因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国家、省关于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省海岸带规划修编,规划相应做出调整。

  各功能区实际边界,以各地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划为准。第二节关于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