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海洋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聚焦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深入践行大食物观,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坚持“疏近用远、生态发展”,实施“陆海接力、岸海联动”,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在近海做“减法”,在中远海做“加法”,拓展深远海利用空间。加快近岸传统渔排升级改造,推广应用绿色环保新材料、新装备,重点发展抗风浪强的新型桁架类网箱、新型重力式深水网箱,探索建设大型养殖工船,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发展海洋渔业以及渔业装备制造业。建立和推广陆海接力精准高效养殖模式,广泛开展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创建,做好海洋牧场发展重点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统筹实施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探索现代化海洋牧场生态养殖与红树林共生发展模式,促进海洋渔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二、打造产业发展平台。借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经验,打造一批“拎包入住”的产业平台载体,建设一批产加销贯通、渔工贸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给予更多优惠政策支持,推动土地、海域、资金等资源要素向园区集中,引导企业集群化发展。加强岸海软硬件设施建设,构建集饲料加工、仓储物流、港口码头、养殖装备建造维修等于一体的陆基保障体系,打造陆海接力、岸海联动的综合性发展平台。突出龙头带动作用,围绕“种业—装备—养殖—加工—物流—销售”补链延链强链,招引一批海产养殖、食品加工、海洋装备、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头部企业,吸引更多世界500强企业进驻园区。
三、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培育招引一批头部企业,打造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主体,在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海域,试点建立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赋予一级开发主体或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授予养殖主体的产权分配模式。鼓励引导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各类政策性基金、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支持通过强强联合、同业整合、兼并重组、挂牌上市等方式,培育形成一批年销售收入100亿级的大型龙头企业。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专业投资机构培育孵化一批涉渔专精特新和独角兽企业。
四、引导组建产业联合体。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建设、平台打造,依托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主体、链主企业、大型龙头企业组建产业发展联合体,以“大渔带小渔”“新型带传统”促进大中小企业通过分工协作、基地培育、资金合作和技术扩散等方式互融互通,带动中小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转型升级,形成协同、高效、融合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重点推广“企业+合作社+渔户”合作发展模式,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鼓励渔民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
五、全面构建海水种业体系。优化种业发展空间布局,深入实施“深蓝种业”工程,培育适合南海深远海养殖的优良新品种,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提高水产原良种覆盖率。持续优化现代化海洋牧场良种繁育体系布局,加强种质保存和选育研究,保障种业种源安全。构建现代化海洋牧场育种创新平台,新认定一批省级海水种业种质资源库,推动海水种业工程研究中心、遗传育种中心、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中心、性状测试基地等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广东现代化海洋牧场种业“南繁硅谷”。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种质资源信息化共享服务系统,建立重点种业企业“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开展国家级水产种业振兴企业遴选工作。
六、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以产业急需为导向,大力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参与的联合攻关机制。开展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通用标准研究,建立现代化海洋牧场认证体系,构建全产业链技术标准体系。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育种、养殖、加工、流通等自主可控全链条装备研制和技术转化应用,支持新型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智能投喂设施、渔业机器人、吸鱼泵、多功能养殖船研发,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防灾减灾技术攻关,重点突破抗风浪、网衣清洗等技术难题,提高海上养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系统推进深远海养殖鱼类高效人工配合饲料研发、疫苗研发、主养品种病害防控策略构建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安全生产设施、安全可靠装备技术体系构建。推动建设科技创业园、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构建科技金融生态圈,完善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推广、服务机制。
七、持续深化交流合作。与RCEP成员国、太平洋岛国加强合作,谋划一批现代化海洋牧场国际合作项目。依托中国水产种业博览会、贸易投资洽谈会等,打造面向全球、集聚高端商贸与科技资源的引领性平台。加强与闽、琼、桂等周边省份合作,推动建设“广东—福建”海洋渔业产业园区,探索构建“粤琼桂”现代化海洋牧场合作区。促进粤港澳海洋渔业合作,带动港澳流动渔民转型。鼓励省内各市合作共建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区,引导内陆市县“融湾入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水产品集散中心,形成辐射国内外的现代流通网络。加强深远海活鱼转运、转场等冷链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提升冷链设施设备技术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补齐港口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性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建设,规划布局若干产销冷链集配和末端冷链物流设施,支持超低温速冻保鲜冷库升级改造,构建干支仓配一体、产销协同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冷链物流设施网络。落实鲜活农(水)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强化冷链物流与口岸港口、机场、铁路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港澳地区的联动发展。
九、做优特色农业品牌。打造“粤海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布“粤海鲜品”产品供应标准,加强产品分级和包装标识管理,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产品培优,推进“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共同发展。开展品牌示范基地创建,培育一批海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促进优质产品全球流通。用好农产品“12221”市场营销体系,创新数字营销模式,推动线上线下产销对接,提高“粤海鲜品”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十、健全渔业生产服务体系。统筹科研、产业资源,系统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一级开发主体以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为载体,牵头搭建园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沿海地区组建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服务中心,促进渔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实施渔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工程,引导其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团购、经营和技术指导、市场信息发布、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推动建设海洋渔业数据中心,构建一体化智慧海洋大数据服务体系,提高海洋渔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公益性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发挥渔业技术推广队伍技术服务作用。
十一、强化政策支撑保障。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陆域配套设施及产业用地保障,积极争取国家计划指标支持;符合要求的民生设施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渔港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计划指标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相关的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水产苗种繁育基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前提下,可使用一般耕地。试点推进渔旅融合、风渔融合、渔光互补等新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合并开展环评、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对习惯航路的规范管理、合理规划,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空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规划拟建的港口、航道、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实施前,其海域空间可安排用于装备型海洋牧场用海活动。支持利用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清单的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深远海养殖保障基地。持续强化海上执法监管,建立海上生产作业台账、动态管理、日常巡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夺他人养殖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实施现代化海洋牧场重点产品应急收储奖补政策,根据市场供需情况适时出台措施,鼓励各类主体及时收储重点品种,防止“鱼贱伤农”。
十二、提升行政审批质效。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建设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同步核发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系统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标准海”供应,实施海域使用整体论证、环评,单个项目可不再进行论证和环评,实现“拎包入住”“拿海即开工”。以市为单位,在省级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规划出台后半年内,完成现代化海洋牧场未来五年发展所需的规划用海前期手续。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的用海、用地、环评、海域使用金减免等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调整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实施,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与县(市、区)的审批分工。探索建立省部、军地审批沟通协调机制。省级建立跨部门现代化海洋牧场审批事项指导督促机制,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务实、便民、公开、高效。
十三、用好财税支持措施。在加大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研究采用“补改投”、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申报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通过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产业经营类项目给予支持。对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等设施装备建设继续按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补贴。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的重力式网箱,水深不小于20米的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范围内的养殖、捕捞、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等用电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四、加大金融保险政策支持。完善信贷融资支持体系,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授权部分县(市、区)先行试点推动设施设备交易流转和抵押、质押融资。支持将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生产经营要素纳入银行业抵(质)押担保机制。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发行ABS、类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完善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政策性保险,省财政按规定予以保费补贴。支持开发商业性险种,拓展全产业链保险服务,推广“保险+科技”防灾减损模式。按程序申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海洋渔业交易所(中心),探索形成权威的海产品价格指数,谋划推动水产品期货上市交易。
十五、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养殖工船以及现代化海洋牧场活动中从事饲料、渔获和生产人员运输等活动的养殖渔船,要经渔船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并登记。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以及养殖平台建造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具体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指导督促现代化海洋牧场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装备以及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养殖工船生产经营者要落实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配齐职务船员,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在海上航行、锚泊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登乘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应符合相关规定,人员数量不超过核载人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着标准救生衣。相关设施装备往返码头等航行行为要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十六、加强部门监管协作。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现代化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推进产业规范发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现代化海洋牧场生产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现代化海洋牧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代化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和海警部门分别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和外侧的水产养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职责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和生态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相应违法行为,加强工作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十七、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健全省统筹、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把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作为沿海各市的重要职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作为沿海各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海警、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重大项目、关键岗位、重点问题监督落实机制,对存在政策空白的领域,省级依法通过调整权限、授权试点等方式,支持县级先行先试,多渠道探索破解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面临的政策难题。及时总结推广一批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深入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