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问题解答
问:请问分公司能否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法人通常会设立分支机构。依据(公司法)第 14 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分公司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对于分公司即分支机构,如银行支行、某营业厅等,虽然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实践中是否也可以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不动产申请主体,直接申请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答: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
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民事活动不违反《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1规定:“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6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综上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