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提出“五项明确”,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
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关乎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规范登记资料查询行为、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显得十分重要。近日,省厅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出了“五项明确”。
一是明确查询主客体和查询方式。查询主体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三类。查询客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含纸质和电子化数据),以及从不动产登记结果中提取部分内容形成的登记信息。查询方式包括窗口查询、自助查询终端查询、互联网查询、政务网查询、共享查询等。
二是明确查询关系和内容。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个人(单位)名下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仅可以查询相应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或部分登记信息。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查询的,具体查询内容以提供的索引信息和查询范围确定。
三是明确查询人员。要求各地要指定专人查询,查询人员必须是在编在职人员,要严格落实AB岗位设置要求,确保人员基本保持稳定。
四是明确查询权限。市本级、县(市、区)属地登记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和管理工作。省、市非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指引其他查询主体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五是明确风险防控。从制度管理、技术保障、人员管理、信息保护提醒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全力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风险防控,切实保护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