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继承试行告知承诺制
为切实解决非公证不动产登记继承“证明难”问题,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试行《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程序(试行)》。
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须签署《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适用范围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住宅及车位、车库。
其中,亲属关系证明适用范围为: 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申请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其余已能证实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一致同意证明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 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 死亡关系证明适用范围为: 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死亡证明的。 申请人自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且申请人已提供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但均无收存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申请人拒绝承诺继承转移登记后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的(政府公共利益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除住宅及车位、车库以外的不动产。 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此外,全体申请人应在受理人员见证下签署《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不得代签。申请人应当承诺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三年内不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同意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按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如申请人虚假承诺将依法予以更正或撤销登记”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人骗取登记行为一经确认,将个人信息录入汕头市不动产登记黑名单,并推送至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司法机关起诉。 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