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试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时间:2021-05-25 15:54:47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文号: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深化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近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试点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在试点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预告登记转让”。


创新土地流转“先投入后转让”模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遵循“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


当宗地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法定要求时,买卖双方再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方便快捷


该业务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交易双方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承诺书》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等资料,即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申请人无须提前提交税费缴纳凭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宗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办理更加便捷。


申请人领取受理回执后,该业务可3天内办结,领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申办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


中心城区范围“先行先试”


这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试点开展。办理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原黄埔区范围)区域业务,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办理荔湾区、白云区业务,到所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黄埔区(原开发区范围)、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等区域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待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土地使用权限制处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买方)书面同意,原不动产权利人(卖方)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包括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试点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是广州市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城市营商环境的创新之举,为低效土地盘活、优质项目落地开辟了新路径,将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土地二级市场活力,助力推进广州“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