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部门合作联动,共同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精神,确保我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做到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有效衔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加强部门联动,联合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林业局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409号),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一是全面履行林权登记职责。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共同推进我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全量保质完成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移交入库。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林权登记数据资料全量保质移交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整合完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登记数据于2021年6月底前汇交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1年10月底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到省厅。
三是依法有序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在数据资料整合移交过渡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共同会商机制,严格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正常办理。数据资料全部整合移交到位后,即从2021年1月1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依法正常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是建立季度进展情况报送制度。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推进所辖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料移交和林权登记工作,每季度向省厅报送进展情况。
下一步,省厅将加大对全省各地工作督促和业务指导力度,切实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将配套印发《广东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广东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操作指南》等文件,供各地开展林权类数据整合和登记业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