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选取汕头市和清远市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和《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工作示范点的函》(自然资登记函〔2020〕16号)要求,省厅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选取汕头市和清远市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工作。
《方案》明确,通过开展示范点建设工作,摸清试点地区土地、林木林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工作现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和机制,努力实现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工作更加规范,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健全,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完善,行政机关在解决自然资源领域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方案》指出,试点地区要认真做好7项工作任务:一是摸清工作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和权属争议数据库;二是明确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三是形成制度规范,完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制度;四是规范案件办理,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五是强化多元化解,推动构建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联动、相互协调、多元化解机制;六是创新工作方式,提升行政裁决效能;七是建立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省厅报告示范点建设情况。
《方案》要求,试点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示范创建有序推进。要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案设备,为顺利推进示范点建设提供基础保障。要全面系统总结示范建设情况,形成示范点建设成果,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有关成果资料报送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