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 操作指南(第四部分)和登记范例(第二部分)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指导登记人员规范办理业务、防范登记风险,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印发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第四部分)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范例(第二部分)》,供各地参考使用。
《操作指南》主要聚焦海域使用权登记录入界址点坐标多,耗时长,内容复杂,容易出错等症结,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信息共享的针对性措施。通过省厅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平台逐步实现“总对总”对接,各地可依据海域管理号查询、直接提取海域使用权审批信息。主要内容概括为“一公告、二原则、三审核、四类型”。
一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颁发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类不动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告。
二原则:一是除国管项目外,项目用海(用岛)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自然资源部登记,其他项目用海(用岛)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二是除续期外,项目用海(用岛)终止日期不变的原则。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日期为项目用海(用岛)起始时间。终止日期为首次登记发证日期起计算至批复文件明确的用海(用岛)期限为止。
三审核:一是审核权属来源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审核登记主体的一致性;三是审核登记客体的一致性。
四类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四种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操作指南》分别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四种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登薄、核发证书、公告、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具体阐述。
在此之前,广东省已经印发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一至第三部分,以及登记范例第一部分,对规范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