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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起,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时间:2022-12-19 14:08:20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物权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粤机编发〔2014〕36号),我省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原省国土资源厅(现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原省国土资源厅(现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件成熟。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要求,日前广东省已明确表示,从明年3月1日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据悉,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在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下称《通知》),就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主动联系档案管理部门切实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衔接,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自2023年3月1日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全省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业务。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常登记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衔接。通知还就各地农业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之间的部门协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时限等提出了明确意见,为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衔接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科学统筹、加强指导、有序推进,顺利实现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