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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全国土地日|“处长微访谈”: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人这样说

时间:2022-06-24 18:58:01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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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和法治观念,提升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省自然资源厅围绕“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活动主题,开展纪念第32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围绕耕地保护政策,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南方日报、南方+策划推出“处长微访谈”栏目,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围绕广东省近年来耕地保护方面工作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今天访谈的是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副处长 吴鋆

  问题一:吴处,您好!您所在的处室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具体什么是用途管制?当前土地用途管制是怎么落实耕地保护要求的?

  吴鋆: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通俗来讲,就是通过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近年来,国家对占用耕地搞非农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用地审批条件越来越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仅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年度计划指标,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乱占耕地、“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已成为历史。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在选址过程中,必须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能占劣地不占好地,坚决落实耕地保护要求。我们省已实行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查询服务,建设单位在选址过程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对不同选址方案提供占用耕地等要素查询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问题二:那么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应该怎么办呢?

  吴鋆: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耕地,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由建设单位承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属地政府负责管理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 量质量双到位。耕地占补平衡要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和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统筹推进落实。

  对于单独选址类省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 建设单位应优先通过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应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优先在市域内统筹解决; 市域内指标不足的, 通过跨地级以上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方式解决; 仍无法解决的, 可向国家申请购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指标。

  问题三:吴处,您还提到项目用地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有什么要求?

  吴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国家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有明确要求,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只有国家允许的六种情形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包括列入国家级规划的交通、水利、能源等等。因此,我们在用地审批时,严格审查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不符合占用条件的,1亩都不能占用;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占用条件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尽量少占;同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严格落实补划,补划地块必须是第三次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稳定耕地,做到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刚才说了这么多,归结起来,就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全面严起来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护的前提下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