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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重大利好政策啦!

时间:2020-08-05 14:37:00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全面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探索,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和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自然资源部的支持下,出台了一项重大改革性举措,于2020年8月4日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限制问题。

  按照原有的规定,港澳银行在境内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其作为境外法人须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说,港澳银行必须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方能在境内申办不动产抵押登记。

  该通知出台后,自2020年9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所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受原有规定的限制,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便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金融许可证》。同时,同一港澳银行在同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再次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上述材料。

  此项改革举措是国家给予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便民利民措施,为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通过港澳银行按揭购房、大湾区内企业通过港澳银行开展跨境抵押融资等带来极大便利,彻底消除了港澳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门槛,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

  此外,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实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相应配套措施,要求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简化港澳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身份证明材料,更新相关办事指南和收件材料清单,并在不动产登记大厅、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发布。要求各相关地区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各登记大厅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工作人员,确保改革举措真正落地、落实。

  下一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大力度,继续推动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带来更多快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