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率先!广东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
11月12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高检院关于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部署,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由广东省检察院牵头,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会上,双方就如何贯彻落实《意见》内容、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进行了深入探讨
据了解,为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保障,省检察院主动与省自然资源厅联系建立《意见》,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通过检察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这是双方形成监督合力的一次重要举措。
祝导1.jpg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文艾与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英奇分别代表双方签署《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保护职责过程中,应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常态会商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检察和执法办案情况、重大工作部署,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渠道畅通、规范有序。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自然资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七日内程告知相关自然资源部门,听取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结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或程序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予以监督纠正。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领域的工作交流,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方面相互支持帮助,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审查、互派业务骨干挂职锻炼等工作协作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省自然资源厅表示,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各司其职,自然资源部门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认为法院裁定等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部门存在问题,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
二是沟通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调卷、调查核实中的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据悉,《意见》共有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