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动态

省自然资源厅举办今年第二期“自然资源大讲堂”活动

时间:2019-01-24 16:30:08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管理制度与政策有哪些?1月23日上午,省自然资源厅举办今年第二期“自然资源大讲堂”活动,来自厅执法监督处的李小平副处长以《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管理制度与政策》为题,讲解了海域、无居民海岛基本管理制度,广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管理放管服改革,当前国家的围填海、无居民海岛管理政策,违法用海、用岛责任追究等重点业务知识。

  一、海域、无居民海岛基本管理制度


  二、我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放管服改革

  2017年10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个取消:取消前期用海论证申请

  两个下放:下放省管项目用海前期工作和海砂开采管理工作

  三个委托:省级围填海审批权限委托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广州、深圳市政府,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地级以上市

  四个服务:提高海域综合管理服务能力、简化优化用海服务流程、完善用海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加快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

  五项管理:加强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管理监督、严格控制围填海面积和岸线使用、加快推进海域有偿使用改革、建立项目用海控制指标体系、开展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收储管理。

  三、当前国家的围填海、无居民海岛管理政策

  2016年11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1月19日由原国家海洋局印发。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自然岸线的定义

  岸线分类保护

  岸线节约利用

  岸线整治修复

  监督管理措施

  《围填海管控办法》是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点任务之一。2016年12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海洋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7月12日联合印发。

  《围填海管控办法》主要内容

  严格控制总量

  依法科学配置

  集约节约利用

  加强监督检查

  四、违法用海用岛的责任追究

  动态监视监测。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国家、省、市、县监视监测体系,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域使用信息,及时处理突发性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管理能力,实现四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个网”,各类海域管理数据“一张图”。

  海域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