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新闻发布会: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

时间:2021-08-31 14:24:21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8月31日上午,省自然资源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此前出台的《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进行解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林安,厅二级巡视员、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王功慧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微信图片_20211227100415.jpg


会上,杨林安同志就《工作方案》出台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工作方案》相关介绍

出台背景

  上半年,广东固定资产投资稳步恢复,制造业投资增势良好,民间投资逐步回暖,投资结构呈现积极变化,如何发挥重大项目稳投资的“压舱石”作用,关键在于加强要素支撑,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开工建设。

  当前,广东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审批及自然保护区调整等事项用时较长仍然是重大项目落地的主要制约因素。为提升重大项目报批组卷质量和审批效率,省自然资源厅于今年2月启动了《工作方案》起草工作,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多轮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历时半年终于出台。

  《工作方案》对广东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审批各个环节中38个难点堵点进行全面梳理,聚焦纳入国家有关重大项目清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开工时间、选址、预审、立项、用地用林指标保障等14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创新政策措施、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为服务支撑省重大项目依法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主要亮点

  (一)建立查询预告制度。在选址阶段,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性因素,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各类自然资源信息,告知需办理的手续。

  (二)改进完善前置条件。线性工程组卷进度相差较大的,可以县(市、区)先行办理用地报批。单独选址类项目,实行历史违法用地与用地报批脱钩。优化简化压覆矿产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手续。

  (三)优化流程压缩时间。提出合并开展实地踏勘和节地评价工作、同步开展规划调整和用地审批,并对线性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前期工作、组卷报批等环节提出时限要求。

  (四)破解征地拆迁难题。明确90%以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开展土地征收报批。省重大线性工程采取货币化安置、经营性物业安置等方式取代实物留用地。对征地拆迁实施好的地市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五)强化各类指标保障。在用地指标、林地定额、补充耕地(含水田)指标方面对省重大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并加大省统筹力度。

  (六)控制耕地占补平衡成本。明确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重点老区单独选址公益类项目,在市域内购买补充耕地(含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按照不高于12万元/亩、水田指标按照30万元/亩执行。

  (七)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查。明确了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前不可避让论证的过渡期做法,并提出省政府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含陆域和海域)不可避让论证省级权限,依法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实施。


下一步工作计划

  省自然资源厅将以落实《工作方案》为契机,继续加大省重大项目服务支撑力度,充分发挥资源要素对重大项目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不断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提升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建设用地严审、快审、廉审,统筹推进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省重大项目建设,为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打牢基础、增强动力。



图片

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中国新闻社记者:刚刚杨林安副厅长介绍了《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整体情况,请问《工作方案》的出台对于广东省重大项目服务支撑工作有何重大意义?将会对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有何积极作用?



图片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

  杨林安: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省把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扩大有效投资、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抓手,把2021年确定为重大项目开工年,每季度举办集中开工活动,并召开省政府总指挥部会议进行协调推进,全方位提升项目谋划、审批服务、要素保障等工作水平,在全省上下形成了谋项目、抓项目、促项目的良好氛围。

  今年一季度开工重大项目1287个、总投资1.23万亿元,二季度全省各地共开工1075个重大项目,总投资9913亿元。《工作方案》正是在全省持续吹响“开工号”、带动固定资产投资上新台阶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标志着我省在全面强化重大项目资源要素精准配置,推动省重大项目在用地、用海、用林审批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上创造有利条件。方案对从根本上解决重大项目落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对审批规则进行优化,提出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前项目不可避让论证的过渡期做法、实行单独选址类项目历史违法用地与用地报批脱钩、以行业协会出具审查意见代替重新出具地质灾害报告、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我们对工作流程进行再造,提出实地踏勘和节地评价合并论证、规划修改和用地审批同步开展、项目符合90%以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条件的即可开展土地征收报批。

  ?我们加强了资源要素的保障力度,对用地、用林、耕地、水田等指标实施统筹保障,提出了建立自然资源预告制度,并编印自然资源工作指引手册供市场主体参考,实现科学选址和按图索骥。

  总而言之,《工作方案》的出台,有利于我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统筹、高效配置资源要素,优化制度供给,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建设,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劲动力。

  

  深圳商报记者:请问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对于重大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何最新举措?如重大项目所需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重大项目开工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省自然资源厅有何措施应对?


图片


▲深圳商报记者提问


杨林安:近年来,我厅通过多种措施大力保障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是压实属地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相关要求:“耕地的占用和补充,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内调剂为辅、省级统筹为补充”。我厅要求各地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属地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持有的水田指标应首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并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

  二是推进全省垦造水田,重点做好省级持有水田指标管理和供应保障。2017年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厅牵头推进全省垦造水田工作,并在推进过程中创新利益分配和指标管理机制,省级垦造水田指标由省、市、县三级按5:1:4比例分配,省级分得的指标主要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由省统一调配使用和交易,重点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水田占补平衡需求。同时,对省级以上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重点老区苏区公益类单独选址项目设立了30万元/亩的保护价,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建设。经统计,2017至2020年省级累计供应水田指标约5.17万亩,供应保障了137个重大和民生急需项目落实水田占补平衡。

  三是申请购买跨省域国家统筹水田指标,多渠道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水田指标需求。2020年,我省依规向国务院申请购买了1.5万亩跨省域国家统筹水田指标,用于保障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水田占补平衡。目前正在继续向国家申请购买2021年度跨省域国家统筹水田指标。

  四是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合理控制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成本。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工作方案》,明确: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重点老区苏区单独选址公益类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如跨地级以上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在市域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交易价格按照合计不高于12万元/亩执行,水田规模指标交易价格按照30万元/亩执行,有效降低了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紧迫但面临所需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情况,《工作方案》中已有明确要求:省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应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优先在市域内统筹解决;市域内指标不足的,通过跨地级以上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方式解决。我厅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指导地市做好市域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工作,对于确需跨市跨地级以上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重大建设项目,主动做好政策指导服务和加快审核等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及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南方日报记者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划定的三条控制线之一,请问《工作方案》对于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作出了哪些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履行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各项审批手续?


图片


▲南方日报记者提问

  王功慧:加强对各类生态管控区域的保护是我省一贯坚持的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重大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或重大民生保障等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占用的,也要尽量予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此前我省已经划定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后面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划定了包括陆地和海域在内的生态红线保护成果,目前国务院尚未批准我省划定成果。

  此次《工作方案》着眼于实际情况对于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在国务院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前,项目用海用地预审、审批涉及已批准的海洋生态红线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占用规定、确实难以避让我省最新上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陆域)的,在项目用地预审阶段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业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将论证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随项目主体材料一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可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用地预审阶段已提交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呈报成果(陆域)论证报告且占用范围未变化的,用地报批阶段无需重新开展,用地预审时不涉及占用但因用地红线调整占用的,在用地报批阶段需补充编制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呈报成果(陆域)论证报告,并按规定征求意见、上报材料。

  二是在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后,省人民政府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含陆域和海域)不可避让论证省级权限调整由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实施。


  南方都市报记者:据了解,我省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有关政策规定相对较多,请问省自然资源厅是如何为压占各类保护区的重大项目作出政策创新的?


图片


▲南方都市报记者提问

  王功慧: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也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内容、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工作,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日益强化。同时,由于我省自然保护地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一部分重大项目不可避免地压占自然保护地,如何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

  各类重大项目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原则上应当办理自然保护地的调整手续。目前每一类自然保护地都有各自的政策法规等规定,如《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因此重大项目压占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也各不相同。

  经梳理,我们发现相关政策法规对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穿越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重大线性工程项目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置方式。以往这类项目与直接占用自然保护地土地、 水体和海 (河) 床的项目办理程序一样,如果涉及自然保护区,则需要从县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程序较复杂、周期较长。

  因此,我厅在《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创新并明确:“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无害化方式穿越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以地质遗迹资源为保护对象的除外) 的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 在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土地、 水体和海 (河) 床的前提下, 经唯一性论证和生态影响专题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域、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影响或者影响可控的, 可不调整自然保护地。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所属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唯一性论证并出具意见。线路唯一性论证通过后, 再开展生态影响专题评价, 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地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组织开展评价并出具意见, 涉及市县级自然公园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价并出具意见。”

  在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的前期下,大大缩减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且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效保障了省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羊城晚报记者:广东是沿海经济大省,请问我省对于各类涉海重大项目需要办理用海手续时,提供了什么用海政策供给和制度支撑?


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提问

  王功慧:我厅在坚守严格管控围填海等用海政策前提下,主动作为、超前谋划、创新举措,全力保障我省重大项目用海。

  对实践中符合国家用海规定的项目,我厅坚持深化海域使用“放管服”改革,实施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包括:一次性告知用海审批权限、报批材料、报批程序等要求,指导做好项目选址和设计;建立省、市、县对接工作机制,强化上下协调配合解决用海报批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重大、复杂的用海项目组织“专家会诊”,提前解决可能影响用海审批的问题,推动项目用海顺利获批。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制度、清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人专班跟进、月度会商、提前介入等6项工作制度,为重大项目提供“精准”“贴身”服务。

  同时,为了让用海单位对申请用海的步骤和要求做到明明白白,让审批用海的部门落实规范审批的要求,我们出台了2个“一本通”。一是出台用海政策“一本通” 《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系统总结近年来国家和省项目用海政策55条,从细从简指引申请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手续。二是出台项目用海审批“一本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对用海申请材料能减尽减,审查环节应简尽简,一体化并联审批能快尽快。

  根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省重大用海项目需对项目用海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并进行补偿后,方可办理用海手续。近年来,因政府与水产养殖相关利益方难以就补偿达成一致,导致用海审批时间较长。我们在原有规定上作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案》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作出签订补偿协议和兑付补偿的承诺后,省自然资源厅就可以容缺受理用海申请并先行审核,待妥善协调相关利益方后,出具用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