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以下简称“珠府〔2018〕43号文”)2018年5月1日由市政府颁布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为确保征收(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顺利衔接,需要对其进行更新。
2010年6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各地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2011年3月份,中纪委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近年来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临时用工成本和建材价格不断上涨,“珠府〔2018〕43号文”部分分类方法与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需要。为进一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珠海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珠海市近几年来征收补偿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问题,并结合CPI物价指数及周边城市补偿标准,有必要对“珠府〔2018〕43号文”进行修改完善,出台新的补偿办法。
主要内容: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详细内容请扫码查看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正文条款共15条,还包含《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以下简称《分类明细表》)和《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以下简称《个案评估流程》)两个附件。《办法》在原“珠府〔2018〕43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调整,包括条例正文、附件内容均进行不同程度的删减、增加及修改,对条款顺序也进行了调整。同时,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最新的定额计算标准、材料、人工价格及价格内涵的变化,对补偿标准相关数据进行严格测算和评估,补偿标准平均上调幅度为9.15%。主要内容包括: (一)正文条款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16号)相关规定,将本办法适用范围由原“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围垦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调整为“政府已统征地、预征地、围垦地、华侨农场及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第三条) 2.为简化表述,将“珠府〔2018〕43号文”第三条中“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及“除征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外”内容删除,并将该条款其他内容调整到《办法》第四条。(《办法》第四条) 3.“珠府〔2018〕43号文”正文第七条关于“永久性建筑物”的表述不够科学严谨,建筑物都有使用年限,因此删除“永久性”的表述。(《办法》第七条) 4.根据珠海市近几年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实际情况,在正文中增加“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基准日为土地征收预公告日”条款,明确补偿评估时间节点。(《办法》第九条) 5.进一步将青苗补偿相关规定调整细分为“青苗种植密度”“青苗清点方法”及“青苗特殊说明”三部分,调整后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办法》第十条) 6.为有效推进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结合各区反馈意见,增加“对按期签约、搬迁(清场)的被征收人,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条款。(《办法》第十三条) (二)分类明细表 1.结合近年来珠海市征收鱼塘补偿工作实际,增加了征收鱼塘条款中关于搬迁补偿费用内涵的特殊说明。将“搬迁补偿费用包括:鱼塘捕捞费用、新塘的前期处理费用、过塘运输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等。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修改为“搬迁补偿费用包括:含新塘预处理费用、鱼塘捕捞费用、过塘运输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鱼塘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如给排水设施、塘内设备电线费用、增氧机搬迁费用、发电机搬迁费用等)、塘基配套工具房、石粉路及人工费用等,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补偿费用”。(《分类明细表》第十一条) 2.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根据《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明确提出凡在珠海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依法持证生产经营”的意见建议,增加了“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按配套设施投资成本给予补偿”的描述。(《分类明细表》第十四条) 3.结合基层征收工作人员反馈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办法》可操作性,将“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的标准,统一整合为“番石榴”;“姜花”“菊花”“富贵竹”及“玫瑰花”的标准,统一整合为“成片地栽花卉”;“临时活动板房,坡屋顶(吊顶)”及“临时活动板房,坡屋顶(无吊顶)”的标准,统一整合为“活动板房”;“晒谷场地坪”的标准,统一整合为“混凝土地面(地面硬化)”。(《分类明细表》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根据专业机构测算数据,对大部分补偿标准进行上浮调整,“零星绿化乔木”搬迁、“零星棕榈科类”搬迁、“征收禽畜养殖场”搬迁等补偿项目,根据测算数据和市场价格调整幅度,维持与“珠府〔2018〕43号文”补偿标准一致。 (三)个案评估流程 1.根据《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珠字〔2019〕1号),将“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个案评估流程》第六条) 2.结合近年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工作实际,将“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修改为“评估费用可按评估机构库约定价格标准执行”。(《个案评估流程》第七条) 3.结合各区(管委会)反馈意见,将个案评估流程中“由参选的评估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或摇号”修改为“由参选的评估机构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或摇号”。(《个案评估流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