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
为彻底根治我市非法养殖乱象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养殖用海审批管理,引导渔业生产者依法持证生产经营,推动近海养殖产业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发布《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自2020年4月13日起实施。
文件具体内容请看:
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依法持证生产经营。
二、办证机关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1.受理审查机关: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域滩涂养殖申请的受理、审查;
2.审核机关:各区(功能区)建立养殖用海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政(海监)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养殖用海项目审核工作;镇政府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殖用海项目审核工作;
3.审批机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负责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审批机关;
4.登记发证机关: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登记发放工作。
(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1.受理审查机关: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
2.审核机关:各区(功能区)建立养殖用海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政(海监)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养殖用海项目审核工作;镇政府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殖用海项目审核工作;
3.审批机关:700公顷以下养殖用海,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海域使用权审批(100公顷以下养殖用海依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养殖用海由市人民政府下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4.登记发证机关: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发放工作。
三、发证办法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在本市所辖海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功能区)受理水域滩涂养殖权和海域使用权申请时,应当按照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原则,确保在优先满足本辖区村(居)民养殖申请的基础上,适当安排其他从事海域养殖申请人的申请。
2.申请养殖用海区域符合《珠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用海所在辖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用海实施方案(细则),《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珠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申请养殖用海区域需在已完成海域使用和海洋环评整体论证的海域范围内。
(二)申请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权申请资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养殖使用海域界址图(必须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机构出具);
(3)资信证明资料(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养殖项目的可行性方案或养殖项目计划书;
(5)养殖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视情提供)。
2.海域使用权申请资料
(1)海域使用书面申请(含《海域使用申请书》(表格));
(2)宗海界址图、宗海位置图(均必须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机构出具);
(3)资信证明资料(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如涉及利益相关者,需提供妥善协调处理材料。
上述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等有关申请材料,各区(功能区)应加强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工作,争取做到凡是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
(三)申办流程
1.养殖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申办流程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及审批工作:
1)组织编制。申请人委托专业单位编制养殖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
2)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3)受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4)审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技术审查、公示等工作,并作出审批决定,出具批复意见。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纳入《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2.《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申办流程
申请人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申办要求,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相关申请资料。
(1)申请。申请人分别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资料提交养殖用海所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分别提出“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新申请)”和“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事项申请,选择办事站点(养殖海域所在辖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受理审查。窗口办理的,各区(功能区)政务服务大厅收到资料后,分别转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网上办理的,由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进行受理审查。
(3)审核。区组织召开养殖用海项目审核联席会议,按照有关程序开展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审核工作(含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等)。
(4)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审批。经区养殖用海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6)批复公告。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用海的,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批复,并向社会公告。
(7)登记发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放;申请人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用海批复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证明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功能区)要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辖区养殖用海实施方案或细则,科学分配养殖海域区域分布,明确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规模、养殖密度等,并征得海事、航道、港口等相关部门意见。以区为单元完成辖区养殖用海区域的海域使用论证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再启动《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受理工作。其中,各区(功能区)完成养殖用海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后,申请人申办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无需再另行开展单个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各区(功能区)完成养殖用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申请人组织编制养殖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指引》中养殖用海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养殖用海。
(三)申请人需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纳凭证的,不予以核发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人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养殖年限和用海年限应保持一致,养殖用海申请期限不超过5年;如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从属其约定,约定使用期限不超过15年,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
(五)各区(功能区)在实施过程中,要对测绘机构的资质能力及测绘成果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核。
(六)本《指引》施行前,申请人已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内),但未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按《指引》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七)《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续期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八)各区(功能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养殖用海审批办事流程。
(九)各区(功能区)养殖用海项目审核完成后,将项目用海批复抄送财政、交通、海事、海警、航道、渔政(海监)等部门。
(十)本规定自2020年4月13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