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抗疫情共度时艰,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部署,扎实做好“稳投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投资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3月26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实施《关于应对疫情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3个月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3个月缴纳。市自然资源局驻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窗口及各区行政中心窗口已正式受理有关申请。
文件具体内容请看: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应对疫情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根据《珠海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珠海市稳增长“1+7”综合性政策措施的通知》(珠防疫指函〔2020〕3号)、《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2020年3月19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3个月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3个月缴纳。现就期间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规定需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疫情防控期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需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
(二)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经核实属于缓缴范围的,自然资源部门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出具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珠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企业在承诺缓缴期限内应按《珠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金额一次性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及时将缴交凭证《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回自然资源部门。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虚假承诺、不履行缴费承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列入信用管理失信名单,提请各部门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二)疫情防控期结束时间以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