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召开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
2020年3月27日上午,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明同志,矿管科全体成员,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矿产资源管理股室负责人,采矿证有效期内矿山企业负责人等69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矿管科对2019年度的矿政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矿政管理工作经验及常见问题进行了交流与解答;最后由李明同志讲话,部署2020年矿政管理重点工作。
会议强调:一、要继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应建必建”原则,限期建成绿色矿山。自2021年起,对不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为止。二、要加强日常监督,严防破坏性开采、滥采滥挖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三、要加快采石场出让工作,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和省厅的有关要求,解决砂石供应紧张问题,做好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
会议要求: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矿山企业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对企业创建绿色矿山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督促企业按目标任务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建设绿色矿山是矿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激发创建绿色矿山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力争在2020年8月底前建成绿色矿山并通过评审。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工作,每月要对辖区内矿山巡查检查至少一次,特别是对重点矿山,要实现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现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核实调查处理;各矿山企业要明确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禁止越界开采,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做好地质灾害防范治理等工作。三、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编制本级采石场出让年度计划建议草案,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局,以便加快推进采石场新立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权出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