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简化用地容积率调整流程 支持实体产业用地集约利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实体经济十条”产业政策,促进我市实体经济产业发展,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2019年11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实施了《珠海市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流程》,截至3月底,我市已办理10宗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项目。
《珠海市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流程》明确了操作指引、简化了审批流程、减少了申报材料,进一步将产业用地简化容积率调整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具体措施有:
一是强化部门协同,保障产业发展空间。《审批流程》要求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应严格产业准入门槛,由产业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进行审查,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保障增加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发展,有效的防止产业空心化和房地产化;
二是分类简化审批流程,按不同容积率调整指标及规划情况,将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分为四种类型,能简则简,取消符合规划的专家会论证流程,同步办理变更后续,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到“放管服”改革的红利;
三是明确申报材料,编制各调整类型适用的调整成果简化模板,为有提容需求的企业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切实有效提高政策落地的执行效率,提高企业使用政策的积极性。
近期仍有部分产业项目有提容意向,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局将继续加快推进各产业项目的用地容积率调整进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附件
珠海市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流程
第一条 本流程规定的产业用地仅包括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
第二条 拟调整的产业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涉及开竣工违约或土地闲置。
第三条 产业用地容积率及指标调整应遵循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约集约用地和企业自用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用地容积率规划调整的管理和监督。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用地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具体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产业用地出让前,提高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可适用控规修正的简易程序处理,但一般不应超过3.0。产业用地出让后,容积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用地单位应先取得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同意意见后,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容积率调整的,用地单位还应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应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第六条 用地单位提高产业项目容积率应以宗地为单位,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在综合考虑场地及周边相关条件基础上,按以下程序报批确定。
(一)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2.0且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容积率调整申请书;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3.审批通过后,用地单位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
4.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如不涉及产权变更,可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的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二)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2.0但不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容积率调整申请书;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经分局业务会审议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程序;
3.审批通过后,用地单位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
4.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如不涉及产权变更,可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的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三)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超过2.0,且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容积率调整申请书;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3.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容积率调整方案进行网上和现场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调整情况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5.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用地单位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
6.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如不涉及产权变更,可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的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四)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超过2.0,且不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容积率调整申请书。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管委会)研究;
4.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城乡规划相关专家会同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等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5.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网上和现场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6.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上报提城乡规划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
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规划调整情况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8.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用地单位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
9.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如不涉及产权变更,可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的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五)调整过程涉及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审查意见
用地单位提交的容积率调整申请书应包含:⑴基本情况、申报理由、产业发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拟增加建筑面积的具体诉求、现状建筑情况说明等内容;⑵规范的建筑设计总平面布局和对周边情况影响的分析;⑶提高容积率超过2.0,且涉及对已生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还需提供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相关技术规定编制的法定图则和管理图则;⑷属扩建、改建的,还需出具结构安全证明;⑸出让合同、不动产权利证书等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同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容积调整的书面意见;⑹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用地单位不得以容积率调整作为开竣工延期、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理由。因建设单位自身申请提容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业用地容积率增加的生活配套设施原则应与工业生产建筑同步建设实施,不得首先安排配套建筑。
第九条 涉及控规修正(或修改)的,控规方案批复后应将相关成果纳入珠海市规划空间数据库,并按程序汇总上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