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惠州市这么干
日前,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寻找政府财政和群众合法权益间的“最大公约数”。同时针对评审机制也予以规范,提出评审机构违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报送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惩处。
补偿及出让项目应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为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和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提出,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以下称补偿及出让项目),涉及评审事项的都应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费用列入土地征收征用盘整出让成本。
具体到评审事项包括:补偿项目审计、工程投入审核、土地价值评估、地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以外青苗的评估等。对于没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空地盘整,已有明确补偿标准的,则不需再进行评审,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在参与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实施意见》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事项,应当公平公正的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取,所选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客观公正评审,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报告书。
《实施意见》针对评审报告书的规范也作出要求。提出应该包括:1、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2、评审项目概况说明;3、评审目的和范围;4、评审的基准时间,评审结果的有效期间;5、评审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审程序;6、评审结果及其说明;7、评审项目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委托评审书(复印件)、评审机构盖章和评审人员的签名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8、涉及工程审核的应附有相关的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结)算报告等;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多层级抽查审核确保第三方评审公允
在补偿及出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选定评审机构完成评审是否就意味着评估审核完成?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直言第三方评审报告内容只是作为决策参考,自然资源、财政和审计还将进行相关的审核,确保评审结果的精准和公允。
《实施意见》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以及评审结果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评审内容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重复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然资源部门审议之后,《实施意见》还要求审核确定的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报告书需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均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土地出让评审报告进行事后抽查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将及时上报市政府。
此外,《实施意见》在建立起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多级审核机制同时,还制定了惩处机制倒逼评审机构规范自身行为。对于各部门审核发现因违规执业导致报告严重失实的评审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并报送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惩处,若是部门单位出现违法失职则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