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部署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决定在43个城市开展4年期试点
日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工作部署,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等15个省(市)的43个城市开展为期4年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聚焦盘活存量土地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相关解读详见今日2版)。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和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其中,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通知》明确,试点城市要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坚持把盘活的城乡空间资源更多地用于民生所需和实体经济发展,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妥善处理群众诉求,促进改造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通知》围绕盘活利用存量用地,聚焦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试点城市重点从四个方面探索创新:在规划统筹方面,强化规划统领,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引导有序实施;在收储支撑方面,完善收储机制,拓展收储资金渠道,完善征收补偿办法;在政策激励方面,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完善土地供应方式、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健全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在基础保障方面,严格调查认定和上图入库、做好不动产确权登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等问题。
作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配套文件,《通知》深入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规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超大特大城市及具备条件的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明确的支持意见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试点城市通过探索创新实现三项工作目标:一是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促进国土空间布局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设施更完备;二是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大幅提高利用存量用地的比重和新上工业项目的容积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明显降低单位 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三是建立可复制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为促进城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制度保障。
据悉,试点期间,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中期评估,评价各试点城市实施成效并加强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