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自5月1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统一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尺度,发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同职能作用,构建较为完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规定》共六条,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确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二是明确了对于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是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职能,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实现有效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定》是有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性规定,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此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应当适用《规定》。